防城港开庭审理一组织和偷越国(边)境案
阿不拉江·亚森等7被告人出庭受审
2015-01-27 07:45: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记者 费文彬 通讯员 张磊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阿不拉江·亚森、李桂全等7人涉嫌组织和偷越国(边)境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阿不拉江·亚森在广州组织艾麦提江·图尔贡、阿米娜·麦麦提、阿依谢木·艾散等新疆籍人员到广西防城港,意图偷渡到越南。与此同时,被告人李桂全受一越南籍男子雇请负责在防城港市接应,将新疆籍人员带到防城港市防城区沿边公路彭祖岭一带,再由该越南籍男子带领偷渡出境。当晚22时许,阿不拉江·亚森将艾麦提江·图尔贡等人运送到防城港市交给李桂全后返回广州。李桂全因没有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联系被告人邓春德、邓富权前来接应并安排新疆籍人员住宿。次日晚上21时许,在邓春德、邓富权的协助下,李桂全驾车接这批新疆籍人员前往指定地点。当车辆行驶至马路镇马路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艾麦提江·图尔贡下车接受检查时,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劈砍民警,被民警开枪击中腹部,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
公诉机关认为,阿不拉江·亚森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被告人李桂全、邓春德、邓富权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艾麦提江·图尔贡等3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艾麦提江·图尔贡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物证、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7名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本案将择日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阿不拉江·亚森在广州组织艾麦提江·图尔贡、阿米娜·麦麦提、阿依谢木·艾散等新疆籍人员到广西防城港,意图偷渡到越南。与此同时,被告人李桂全受一越南籍男子雇请负责在防城港市接应,将新疆籍人员带到防城港市防城区沿边公路彭祖岭一带,再由该越南籍男子带领偷渡出境。当晚22时许,阿不拉江·亚森将艾麦提江·图尔贡等人运送到防城港市交给李桂全后返回广州。李桂全因没有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联系被告人邓春德、邓富权前来接应并安排新疆籍人员住宿。次日晚上21时许,在邓春德、邓富权的协助下,李桂全驾车接这批新疆籍人员前往指定地点。当车辆行驶至马路镇马路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艾麦提江·图尔贡下车接受检查时,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劈砍民警,被民警开枪击中腹部,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
公诉机关认为,阿不拉江·亚森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被告人李桂全、邓春德、邓富权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艾麦提江·图尔贡等3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艾麦提江·图尔贡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物证、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7名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本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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