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增多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2014-12-30 11:14:46 | 来源:江西高院 | 作者:邓春玲 曾琪
据笔者所在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统计,2011年、2012年、2013年1至6月共受理保险合同纠纷分别是0件,2件,8件,以财产保险类案件为主,而其中财产保险类案件又以车辆保险纠纷案件居多,占90%之多。除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纠纷之外,因保险代理等其他原因而引发的保险纠纷案件也日益增长。
一、保险合同纠纷增多形成的原因:
(一)合同当事人对保险合同赔偿范围的认定存在争议。投保人普遍认为只要买了保险,无论赔多少都能由保险公司承担,所以为尽快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投保人往往会同意承担更多赔偿责任。而有些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以不在保险合同赔偿范围内不予理赔,故两者发生纠纷。
(二)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引发保险合同纠纷。一些保险业务员业务素质不高,在利益驱动下,部分业务员以模糊性、欺诈性描述,或者利用足以导致客户对保险形成错误理解的宣传材料,诱导客户购买保险。而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不完善,管理不严谨,对保险代理人的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这些最终导致保险代理人在拓展业务过程中服务不到位,甚至违规操作,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种种隐患。
(三)投保人、保险人存在缺乏“最大诚信”现象。在缔结、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保险人缺乏诚信。投保人不愿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人身保险中,部分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是患病以后才进行投保,但未如实写明病史,出险后,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而拒赔。
(四)仲裁机构约定不明。投保人与保险人签定合同时,双方约定纠纷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但并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属于约定不明,一旦发生纠纷还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保险合同纠纷解决对策
要妥善审理好保险合同纠纷,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法律进一步的完善和健全,审判人员自身素质的进一步提高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目前,我国保险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不健全,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笔者认为,审判人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妥善审理好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实现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和谐。
(一)投保人在投保前应仔细研读保险条款,尤其应关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范围、被保险人义务等重要保险条款的内容,同时也要了解投保人的相关告知义务,避免因自身的疏忽而引发纠纷。
(二)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保险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和回访制度,规范代理人的操作,对违反职业道德的代理人则应予以严肃处理。
(三)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为保证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投保人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各种事实情况对保险人进行告知和披露,若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将有权解除合同。
(四)健全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为被保险人提供简便的纠纷调解服务;设立专门的保险纠纷裁决机构,逐步建立保险业行业标准,及时对保险公司的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警示和纠正;发挥裁决人员的专业水平,在保险行业内部增加解决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为减少保险合同纠纷提供制度保障。
一、保险合同纠纷增多形成的原因:
(一)合同当事人对保险合同赔偿范围的认定存在争议。投保人普遍认为只要买了保险,无论赔多少都能由保险公司承担,所以为尽快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投保人往往会同意承担更多赔偿责任。而有些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以不在保险合同赔偿范围内不予理赔,故两者发生纠纷。
(二)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引发保险合同纠纷。一些保险业务员业务素质不高,在利益驱动下,部分业务员以模糊性、欺诈性描述,或者利用足以导致客户对保险形成错误理解的宣传材料,诱导客户购买保险。而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不完善,管理不严谨,对保险代理人的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这些最终导致保险代理人在拓展业务过程中服务不到位,甚至违规操作,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种种隐患。
(三)投保人、保险人存在缺乏“最大诚信”现象。在缔结、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保险人缺乏诚信。投保人不愿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人身保险中,部分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是患病以后才进行投保,但未如实写明病史,出险后,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而拒赔。
(四)仲裁机构约定不明。投保人与保险人签定合同时,双方约定纠纷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但并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属于约定不明,一旦发生纠纷还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保险合同纠纷解决对策
要妥善审理好保险合同纠纷,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法律进一步的完善和健全,审判人员自身素质的进一步提高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目前,我国保险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不健全,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笔者认为,审判人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妥善审理好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实现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和谐。
(一)投保人在投保前应仔细研读保险条款,尤其应关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范围、被保险人义务等重要保险条款的内容,同时也要了解投保人的相关告知义务,避免因自身的疏忽而引发纠纷。
(二)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保险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和回访制度,规范代理人的操作,对违反职业道德的代理人则应予以严肃处理。
(三)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为保证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投保人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各种事实情况对保险人进行告知和披露,若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将有权解除合同。
(四)健全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为被保险人提供简便的纠纷调解服务;设立专门的保险纠纷裁决机构,逐步建立保险业行业标准,及时对保险公司的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警示和纠正;发挥裁决人员的专业水平,在保险行业内部增加解决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为减少保险合同纠纷提供制度保障。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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