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业务专家司法新论系列谈①
司改路上,注意把握“四个核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邹碧华
2014-12-21 08:39: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开栏的话:12月18日,第三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颁证仪式在京举行。审判业务专家在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界、实务界具有较高知名度,代表着全国法官审判业务能力的领先水平。从今天起,本报将连续刊发部分审判业务专家就司法作风建设、解决“六难三案”及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培育等方面的笔谈,旨在进一步发挥高层次审判人才的引领、示范作用。今天的开篇之作是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邹碧华生前应约撰写的文章。邹碧华是上海法院司法改革方案的主要设计者和实践者,全国法院司法改革领域的一位智者和勇士。他以自己的远见卓识、法律素养和对司法事业的热忱收获了法律人的真诚敬意。展卷品读,物是人非,我们深深缅怀这位司法改革道路上的燃灯者和前行者,品读“最后的”思考。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实施路径上把握“四个核心”: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构建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以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为核心,构建司法的职业保障制度;以分工模式科学化为核心,构建法官中心主义的管理模式;以法官评价机制科学化为核心,构建法官的优胜劣汰机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勾绘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宏大蓝图,蓝图的实现需要一套科学的方案作为保障。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正处于决策的关键时期,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实施路径上应当采取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策略,注意把握“四个核心”,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
第一,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构建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司法责任制是本次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核心是解决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问题,还权于法官和合议庭,确保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就要求必须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围绕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来改革完善办案机制。重点通过探索建立法院办案人员权力清单制度,明确应当由主审法官、合议庭行使的司法权力;规范裁判文书签发制度,明确院、庭长不得对未参加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改进和完善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科学、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缩限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等措施,着力改变目前仍然不同程度存在的请示汇报、领导批示协调、签发案件等带有行政化倾向的现象。与此同时,不能简单地将审判权的“独立”行使等同于“孤立”行使,将“去行政化”等同于“去管理”。正如孟建柱书记指出: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关键,是正确处理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接受监督的关系。因此,改革过程中要着力理顺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通过健全院、庭长审判管理机制,明确院、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规范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的方式;健全院、庭长审判监督机制,规范院、庭长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督,形成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行使的规范化、程序化及公开化,确保司法公正。
第二,以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为核心,构建司法的职业保障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因此,改革中必须坚定不移地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设置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单独的职务序列,并全面推行法官员额制,做到分类定岗,职责明晰,人岗匹配,把最好的审判资源用在审判岗位,并改革人员遴选、培训、考核、晋升等机制。在此基础上,推动建立与法官职务序列相配套的收入保障体系,增强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健全保障法官职务身份、依法履职履责、人身安全的各项保障机制,确保法官正当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更为重要的是,要在全社会确立起尊重司法的理念,确实提高对构建法官保障制度重大价值的认识。
第三,以分工模式科学化为核心,构建法官中心主义的管理模式。法官中心主义的管理模式,意味着法院应当突出审判核心职能,减少行政事务对审判事务的影响。法治发达国家在法院职权配置上大多采取“分离模式”,即将法院的行政管理事务与审判严格分开,这主要出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的考虑。而我们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中,审判与行政在很大程度上相互混同,既影响了审判工作的专业性及权威性,也降低了司法行政管理的专业化程度。因此,此次改革中应当加快研究建立符合法院特点的机构分工模式,推行人事管理、经费管理、政务管理等司法行政事务的相对集中管理,减少行政性事务对审判资源的占用。法官中心主义的管理模式,还必须要加快司法辅助人员配套机制的建设。在推行法官员额制的过程中,增加法官的辅助人员,科学设定审判辅助人员的分类及工作职责,探索辅助性事务工作社会化管理模式,通过审判辅助性事务的专职化、集约化管理提升工作水平,确保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有效履行审判职责。
第四,以法官评价机制科学化为核心,构建法官的优胜劣汰机制。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尚不能全面达到职业化的要求。为了加快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要确立优胜劣汰的机制,来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一是要完善法官选任和遴选机制。提高法官学历、职业经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要求,确保高素质人才担任法官职务。针对目前法官来源窄的现实情况,应当扩大法官选任范围,畅通在律师、法律学者以及法院内部系统(即法官助理)中选任法官的渠道。与此同时,应当建立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明确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级法院择优产生。二是要建立不适任法官的退出机制,通过对在职法官进行考评,让不合格的法官脱离法官队伍,加速法官队伍的自我更新过程,实现法官队伍的不断优化,确保法官队伍整体素质过硬。三是要建立健全充分体现法官职业化特点的考评机制,综合评价法官的职业道德、司法能力、审判业绩、司法廉洁,重点要突出对法官实绩和能力的评价。这是实现法官队伍优胜劣汰的关键。但如何构建科学的法官评价机制,是一项世界性的难题。在这方面,我们要考虑科学设定案件质量、庭审、裁判文书质量评查的细化标准,根据案件难易程度设置权重系数,设置质效评估数据的合理区间和目标值,来体现法官考评体系的客观、公平、公正,为司法体制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实施路径上把握“四个核心”: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构建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以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为核心,构建司法的职业保障制度;以分工模式科学化为核心,构建法官中心主义的管理模式;以法官评价机制科学化为核心,构建法官的优胜劣汰机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勾绘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宏大蓝图,蓝图的实现需要一套科学的方案作为保障。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正处于决策的关键时期,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实施路径上应当采取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策略,注意把握“四个核心”,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
第一,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构建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司法责任制是本次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核心是解决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问题,还权于法官和合议庭,确保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就要求必须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围绕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来改革完善办案机制。重点通过探索建立法院办案人员权力清单制度,明确应当由主审法官、合议庭行使的司法权力;规范裁判文书签发制度,明确院、庭长不得对未参加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改进和完善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科学、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缩限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等措施,着力改变目前仍然不同程度存在的请示汇报、领导批示协调、签发案件等带有行政化倾向的现象。与此同时,不能简单地将审判权的“独立”行使等同于“孤立”行使,将“去行政化”等同于“去管理”。正如孟建柱书记指出: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关键,是正确处理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接受监督的关系。因此,改革过程中要着力理顺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通过健全院、庭长审判管理机制,明确院、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规范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的方式;健全院、庭长审判监督机制,规范院、庭长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督,形成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行使的规范化、程序化及公开化,确保司法公正。
第二,以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为核心,构建司法的职业保障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因此,改革中必须坚定不移地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设置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单独的职务序列,并全面推行法官员额制,做到分类定岗,职责明晰,人岗匹配,把最好的审判资源用在审判岗位,并改革人员遴选、培训、考核、晋升等机制。在此基础上,推动建立与法官职务序列相配套的收入保障体系,增强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健全保障法官职务身份、依法履职履责、人身安全的各项保障机制,确保法官正当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更为重要的是,要在全社会确立起尊重司法的理念,确实提高对构建法官保障制度重大价值的认识。
第三,以分工模式科学化为核心,构建法官中心主义的管理模式。法官中心主义的管理模式,意味着法院应当突出审判核心职能,减少行政事务对审判事务的影响。法治发达国家在法院职权配置上大多采取“分离模式”,即将法院的行政管理事务与审判严格分开,这主要出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的考虑。而我们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中,审判与行政在很大程度上相互混同,既影响了审判工作的专业性及权威性,也降低了司法行政管理的专业化程度。因此,此次改革中应当加快研究建立符合法院特点的机构分工模式,推行人事管理、经费管理、政务管理等司法行政事务的相对集中管理,减少行政性事务对审判资源的占用。法官中心主义的管理模式,还必须要加快司法辅助人员配套机制的建设。在推行法官员额制的过程中,增加法官的辅助人员,科学设定审判辅助人员的分类及工作职责,探索辅助性事务工作社会化管理模式,通过审判辅助性事务的专职化、集约化管理提升工作水平,确保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有效履行审判职责。
第四,以法官评价机制科学化为核心,构建法官的优胜劣汰机制。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尚不能全面达到职业化的要求。为了加快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要确立优胜劣汰的机制,来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一是要完善法官选任和遴选机制。提高法官学历、职业经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要求,确保高素质人才担任法官职务。针对目前法官来源窄的现实情况,应当扩大法官选任范围,畅通在律师、法律学者以及法院内部系统(即法官助理)中选任法官的渠道。与此同时,应当建立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明确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级法院择优产生。二是要建立不适任法官的退出机制,通过对在职法官进行考评,让不合格的法官脱离法官队伍,加速法官队伍的自我更新过程,实现法官队伍的不断优化,确保法官队伍整体素质过硬。三是要建立健全充分体现法官职业化特点的考评机制,综合评价法官的职业道德、司法能力、审判业绩、司法廉洁,重点要突出对法官实绩和能力的评价。这是实现法官队伍优胜劣汰的关键。但如何构建科学的法官评价机制,是一项世界性的难题。在这方面,我们要考虑科学设定案件质量、庭审、裁判文书质量评查的细化标准,根据案件难易程度设置权重系数,设置质效评估数据的合理区间和目标值,来体现法官考评体系的客观、公平、公正,为司法体制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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