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案死亡赔偿金或高于104万 精神抚慰金另算
2014-12-16 15:37:24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李婧
昨天,内蒙古高院新闻发言人李生晨介绍,呼格吉勒图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改判无罪,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从昨天开始,各媒体对赔偿数额进行了计算和猜想。今天,记者致电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专家马怀德等专家,对呼格案的赔偿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死亡赔偿金在104万以上
马怀德介绍,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马怀德说,“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这个上一年度,有可能是2013年,也有可能是2014年。如果内蒙古高院是在2015年作出的赔偿决定,这个标准就应该适用2014年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如果呼格父母马上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内蒙古高院在今年年底作出赔偿决定,就应该适用2013年的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也持以上看法,他个人认为,2014年的职工年平均工资很有可能比2013年的工资高一些,晚些提出申请,可获得略高的死亡赔偿金。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 2013年国家职工平均工资为52370元,也就是说,如果内蒙古高院在今年作出赔偿决定,呼格父母应该获得大约104万元左右的死亡赔偿金。如果2015年内蒙古高院作出赔偿决定,赔偿金会略高。
生活补贴:每年1万3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根据我国的赔偿法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马怀德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十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五十岁,应该退休并可以享受退职养老补助费,也就可视为“无劳动能力”。呼格吉勒图父母是否获得生活费,与他们是否有退休金没有关系。即使他们有退休金,也应该获得生活费。据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审核确定的2014年度各盟市城乡居民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呼格吉勒图家所在的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565元。因此,呼格吉勒图父母两人每年还能领到13560元的生活费。
精神抚慰金:张氏叔侄案可作参考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5条,呼格吉勒图的父母还可以申请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笔钱是多少呢?“这个还没有具体标准。”马怀德介绍,去年的浙江奸杀冤案主角张氏叔侄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这个也可以作为一个参考标准。”
洪道德认为,鉴于呼格吉勒图案的情节,精神抚慰金应给予高一些的标准,“毕竟孩子这样死了,给当事者的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不过,洪道德表示,精神抚慰金一般不会超过死亡赔偿金的数额。
国内其它冤错案赔偿情况
滕兴善案:
案情:1987年湖南怀化麻阳县发生一宗碎尸案,失踪的贵州籍女青年石小荣被警方认定为被害人。农民滕兴善被定为重点怀疑对象(因为他是屠夫,警方认为他碎尸“游刃有余”)。1988年,滕兴善被怀化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湖南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刑。次年1月被枪决。但当年的“被害人”石小荣却至今活着。2006年1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滕兴善无罪。
赔偿:据报道,2006年再审,宣告滕兴善无罪,其子女获得66万元赔偿
佘祥林案
案情:1998年,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佘祥林因涉嫌杀害妻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但2005年3月其“亡妻”突然出现,他被无罪释放。
赔偿:2005年10月底,蒙冤11年的佘祥林及其家人,向国家提出1000万的赔偿,最终累计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
赵作海案
案情:1999年河南省村民赵作海因同村村民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判处死刑,缓刑2年。 2010年4月,河南省高院认定赵作海案系一起错案,服刑11年的赵作海沉冤得雪。
赔偿:获国家赔偿金50万元和生活补助费15万元,共计65万元人民币。
浙江叔侄奸杀冤案
案情:发生在2003年5月的张辉、张高平叔侄奸杀冤案于2013年3月2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公开宣判,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赔偿:张辉、张高平分别获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
黄家光案
案情:1996年被举报参与了1994年的一起杀人案而被捕,后经法院审判,被定为“故意杀人罪”获无期徒刑。2014年9月经海南省高院再审宣布无罪获释。
赔偿:10月30日,黄家光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达成赔偿协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给其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604255.65元。
死亡赔偿金在104万以上
马怀德介绍,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马怀德说,“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这个上一年度,有可能是2013年,也有可能是2014年。如果内蒙古高院是在2015年作出的赔偿决定,这个标准就应该适用2014年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如果呼格父母马上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内蒙古高院在今年年底作出赔偿决定,就应该适用2013年的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也持以上看法,他个人认为,2014年的职工年平均工资很有可能比2013年的工资高一些,晚些提出申请,可获得略高的死亡赔偿金。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 2013年国家职工平均工资为52370元,也就是说,如果内蒙古高院在今年作出赔偿决定,呼格父母应该获得大约104万元左右的死亡赔偿金。如果2015年内蒙古高院作出赔偿决定,赔偿金会略高。
生活补贴:每年1万3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根据我国的赔偿法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马怀德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十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五十岁,应该退休并可以享受退职养老补助费,也就可视为“无劳动能力”。呼格吉勒图父母是否获得生活费,与他们是否有退休金没有关系。即使他们有退休金,也应该获得生活费。据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审核确定的2014年度各盟市城乡居民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呼格吉勒图家所在的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565元。因此,呼格吉勒图父母两人每年还能领到13560元的生活费。
精神抚慰金:张氏叔侄案可作参考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5条,呼格吉勒图的父母还可以申请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笔钱是多少呢?“这个还没有具体标准。”马怀德介绍,去年的浙江奸杀冤案主角张氏叔侄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这个也可以作为一个参考标准。”
洪道德认为,鉴于呼格吉勒图案的情节,精神抚慰金应给予高一些的标准,“毕竟孩子这样死了,给当事者的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不过,洪道德表示,精神抚慰金一般不会超过死亡赔偿金的数额。
国内其它冤错案赔偿情况
滕兴善案:
案情:1987年湖南怀化麻阳县发生一宗碎尸案,失踪的贵州籍女青年石小荣被警方认定为被害人。农民滕兴善被定为重点怀疑对象(因为他是屠夫,警方认为他碎尸“游刃有余”)。1988年,滕兴善被怀化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湖南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刑。次年1月被枪决。但当年的“被害人”石小荣却至今活着。2006年1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滕兴善无罪。
赔偿:据报道,2006年再审,宣告滕兴善无罪,其子女获得66万元赔偿
佘祥林案
案情:1998年,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佘祥林因涉嫌杀害妻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但2005年3月其“亡妻”突然出现,他被无罪释放。
赔偿:2005年10月底,蒙冤11年的佘祥林及其家人,向国家提出1000万的赔偿,最终累计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
赵作海案
案情:1999年河南省村民赵作海因同村村民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判处死刑,缓刑2年。 2010年4月,河南省高院认定赵作海案系一起错案,服刑11年的赵作海沉冤得雪。
赔偿:获国家赔偿金50万元和生活补助费15万元,共计65万元人民币。
浙江叔侄奸杀冤案
案情:发生在2003年5月的张辉、张高平叔侄奸杀冤案于2013年3月2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公开宣判,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赔偿:张辉、张高平分别获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
黄家光案
案情:1996年被举报参与了1994年的一起杀人案而被捕,后经法院审判,被定为“故意杀人罪”获无期徒刑。2014年9月经海南省高院再审宣布无罪获释。
赔偿:10月30日,黄家光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达成赔偿协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给其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604255.65元。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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