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法院首次运用恢复性司法机制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案
2014-12-12 10:18: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宿迁宿城频道
生态保护审判庭
中国法院网讯 (叶春花) 12月10日上午,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在江苏省洪泽湖湖区公开开庭巡回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该案由宿城法院院长刘怀担任审判长,经审理当庭判处6名被告人刑罚,还要求被告人交纳购买鱼苗用的生态修复资金。此次交纳的生态修复资金是宿迁法院将恢复性司法机制用于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首次尝试。
2013年12月15日19时至次日2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为谋取私利,在明知电鱼为国家禁用的捕鱼方法的情况下,仍雇佣何某某、陈某、罗某、沈某某、沈某等人在泗洪县成子湖水域使用改装后的电船非法捕捞水产品,捕获各类杂鱼共计1044公斤。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何某某、陈某、罗某、沈某某、沈某等人在泗洪县太平镇东侧的成子湖湖面被警方当场抓获。
宿城区检察院为此指控这6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管理制度,使用国家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宿城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6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均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较好,主动交纳生态修复资金,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以上述罪名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三个月,判处被告人何某某、陈某、罗某、沈某某、沈某5人拘役各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承办法官介绍,以往碰到类似案件,往往只是以判处被告人刑罚结案了事,但被告人由此造成的公共利益的损失则因立法滞后而难以补偿。法院认为,犯罪人在接受法院的刑事处罚后,法院也可以在犯罪人能力所及的范围内,要求其积极承担责任,弥补已经造成的损害,以修复被犯罪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法院根据邹某某等6人违禁捕鱼的实际情况,要求他们交纳生态修复资金购买鱼苗,以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修复,预防和控制破坏环境行为的发生。
因此,宿城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相关通知精神,积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由6名被告人自愿向洪泽湖渔业管委会交纳生态修复资金用于购买鱼苗,在案件审结后,由法院委托洪泽湖渔业管委会将六被告人交纳的生态修复资金30000元用于购买鱼苗在江苏省洪泽湖水域放养,该做法将在以后审判工作中逐步拓展。
2013年12月15日19时至次日2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为谋取私利,在明知电鱼为国家禁用的捕鱼方法的情况下,仍雇佣何某某、陈某、罗某、沈某某、沈某等人在泗洪县成子湖水域使用改装后的电船非法捕捞水产品,捕获各类杂鱼共计1044公斤。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何某某、陈某、罗某、沈某某、沈某等人在泗洪县太平镇东侧的成子湖湖面被警方当场抓获。
宿城区检察院为此指控这6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管理制度,使用国家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宿城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6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均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较好,主动交纳生态修复资金,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以上述罪名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三个月,判处被告人何某某、陈某、罗某、沈某某、沈某5人拘役各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承办法官介绍,以往碰到类似案件,往往只是以判处被告人刑罚结案了事,但被告人由此造成的公共利益的损失则因立法滞后而难以补偿。法院认为,犯罪人在接受法院的刑事处罚后,法院也可以在犯罪人能力所及的范围内,要求其积极承担责任,弥补已经造成的损害,以修复被犯罪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法院根据邹某某等6人违禁捕鱼的实际情况,要求他们交纳生态修复资金购买鱼苗,以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修复,预防和控制破坏环境行为的发生。
因此,宿城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相关通知精神,积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由6名被告人自愿向洪泽湖渔业管委会交纳生态修复资金用于购买鱼苗,在案件审结后,由法院委托洪泽湖渔业管委会将六被告人交纳的生态修复资金30000元用于购买鱼苗在江苏省洪泽湖水域放养,该做法将在以后审判工作中逐步拓展。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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