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排除规则适用难题 完善排除规则程序构建
——河南焦作中院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4-12-04 10:00: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八版
  • 图1:问卷中非法证据排除案件的处理结果表
  核心提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贯穿于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但审判实践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却存在诸多问题。本报告选取河南省焦作市两级法院的审判实践为样本,采取调查问卷、专题座谈、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向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情况,进行深层次的调研分析,最后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基本情况

  1.难字当先——有关程序难点的认知分析

  据调查问卷反映,有25名法官选择了内部审理,认为非法证据排除案件之所以难于办理,是因为“法律的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有疑难问题无法得到权威解答”。持这一观点的法官占总人数的59.52%。有10名法官选择了外部关系,认为程序难点在于,“需要在保证公正办理案件的同时,还要平衡公检法三方的关系”。持这一观点的法官占总人数的23.81%。另有7名法官选择了社会影响,认为非法证据排除案件当前的工作难点在于,“当事人的安抚工作不好做,容易形成舆论热点事件”。持这一观点的法官占总人数的16.67%。

  2.思想桎梏——有关思维惯性的认知分析

  问卷调查中,假定条件给定为“当你初步推断A证据为合法证据,但最终程序认定A证据为非法证据时”,有24名法官表现出了正效的思维惯性。有12名法官表现出单纯的正效思维惯性,认为“尽管A证据已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但在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上,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有12名法官的思维惯性甚至扩大到了相关联的其他证据上,表现出关联的正效思维惯性,认为“如果B证据与被排除的A证据之间在证明内容上能够印证,则实际上B证据的证明力得到加强”。另有18名法官表示自己不受正效思维惯性的影响。

  问卷中,当假定条件变为“当你初步推断A为非法证据,但最终认定A为合法证据”时,有31名法官表现出了逆效的思维惯性。有24名法官的思维惯性保留在存疑证据本身,表现出单纯的逆效思维惯性,认为“尽管A证据已被认定为合法证据,但在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上,慎重使用该证据,以免将来查证该证据确实有问题时,直接影响案件质量”。有7名法官的思维惯性甚至扩大到了相关联的其他证据上,表现出关联的逆效思维惯性,认为“如果B证据与被质疑的A证据之间在证明内容上有一致性,则实际上B证据的证明力被削弱”。另有11名法官表示自己不受逆效思维惯性的影响。

  3.结果为上——有关结果型思维的认知分析

  有18名法官表示具有“结果型思维一”,即内心推断A证据合法,但最终判定A证据非法时,认为“案件审理遇到瓶颈,感觉案件不好办,但是还有回转余地,例如由检察院进行纠正、补正等”。有71%的法官表示此种结果型思维带来的心理负担并不大。

  有16名法官表示具有“结果型思维二”,即内心推断A证据非法,但是最终判定A证据合法,“案件审理得以继续进行,但是轻易不敢做出处理结果,觉得内心不踏实”。有71%的法官表示“结果型思维二”比“结果型思维一”带来的心理负担大。

  4.申请理由——实践中的扩大化处理

  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中,有71.43%的被告人都声称受到了刑讯逼供,另有21.43%的被告人则称侦查部门在取证过程中存在威胁、引诱、欺骗的非法方法,另有2人认为取证过程中涉及其他非法方法。经过对案件审理情况进行调研,笔者发现,大多数审判员认为,被告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需要慎重处理,出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的考量,同时也出于安抚被告人情绪的需要,实践中应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启动条件做从宽处理。

  5.存疑证据种类——局限于“被告人供述”

  经统计,本次调研所选取的28起案件所涉非法证据种类全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其中有2起案件所涉的存疑证据,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按照侦查人员要求所亲笔书写的供词,该亲笔供词或者自书材料,严格意义上讲,仍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属于“口供”的另一种固定形式。

  6.举证情况——控辩双方举证能力先天失衡

  在线索提供方面,调研时所选取的28起涉及非法证据的案件中,仅有7起案件的被告人能够提供明确的线索,其余21起案件的被告人,皆无法提供明确的线索。

  在举证方面,以上7起案件当中,仅有2起案件的被告人提出了证明侦查部门非法取证的证据。相反的,在正式启动了证据合法性调查的21起案件中,公诉方均提供了证明侦查部门取证方式合法的证据。

  7.处理结果——能够排除的非法证据寥寥无几

  在非法证据排除案件的处理结果方面,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被告人,没有提起正式申请或者最终撤回了申请。调查发现,这些案件中,有的被告人因为存在某种隐秘顾虑,不愿意提起正式申请;有的被告人则明白案件的其他相关证据已经形成链条,即便自己的供述被认定为非法,也无法改变判决结果;还有的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是将其视为一种诉讼技巧,当发现可能达不到预期目的时,则自动放弃了申请。

  除此之外,公诉方对存疑证据撤回或者补正的比例为3.57%,法院经过调查最终认定证据合法的比例为53.57%,而由法院审理最终认定证据非法的比例则仅为7.14%。(见图1)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调研数据的深层次解读

  1.定位不准——法官对程序核心价值的认识有差异

  调查结果显示,一些法官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没有十分清楚的价值判断。具体来说,有12名法官选取了裁判者角度,即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发点是“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可信性,需要排除”。有6名法官选取了控方角度,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大的影响在于“侦查部门取证方式需要加以监督制约”。另有24名法官选择了辩方角度,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见图2)

  2.角色错位——法官思维不因身份转变而转换

  针对存疑证据的“程序性裁判”与对案件实体审理中的“实体性裁判”这两种身份的转换,对法官的理性思维要求极高,理想状态下,甚至要求法官能够完全摒除“程序性裁判”时所带有的思维模式,使之不能影响后期的实体审理。但在前述的调查结果中,我们发现,实际上过半数的法官都无法完成严格意义上的角色转变。

  3.监督不力——法官没有在程序结果中展现思维过程

  在经由法院审理最终认定证据合法的15起案件中,只有5起案件的判决书作出了明确的表述,认为辩方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由于当前的裁判文书撰写没有硬性的统一标准,因此法官并不是必须要在判决书中明确表述自己的思维过程。换言之,法官的裁判思维问题,几乎不受外界监督。

  4.责任过重——法官裁判过程充满沉重的心理负担

  当法官判断某证据非法时,由于当前法院系统实施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一旦证据被认定非法,而又在判决文书中加以详细的法理阐述,法官们首先考虑的是,如果案件引起不良的社会效果,极有可能造成政法系统的被动局面。出于此种考虑,大多数法官认为有关非法证据的裁判思维判断过程,不宜在判决书中明述。

  5.灰色正义——控辩双方“有限交易”实际存在

  刑讯逼供现象为何屡禁不止,调查中,受访法官对此答案不一,但大部分人认为,刑事犯罪率逐年上升、基层部门侦查力量不足、侦查部门破案压力增大是最主要的现实原因。在这样的背景下,有限“交易”在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如侦查起诉阶段,有被告人以对非法取证的“容忍”,换取侦查人员对于某些难以认定的犯罪事实的“放弃追诉”,在审判阶段,则有被告人以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放弃申请”以及“认罪”,换取法院对于判决结果的“从轻”、“从快”。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建议

  1.倡导居中裁判——保持正确的角色定位

  在强调司法人权保障的同时,应该宣传普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价值,即站在裁判者中立的角度出发,确立“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具有可信性”这一审判理念。建议将这一理念作为公检法三方协调工作的指导方针,明确法院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调查,是从审判工作本职出发,而非站在侦查部门的对立面,法官首先履行的是裁判者职能,其次才是监督者职能。

  2.奉行宽严相济——确立“启动从宽,认定从严”的程序原则

  应该确立“启动从宽、排除从严”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即在启动合法性调查之前,不严格限制非法取证的手段类型,也不强求被告人说出明确的时间、地点、人员、内容等精确线索,只要被告人的申请符合立法精神,即启动证据的合法性调查。但在非法证据的认定上,则严格依照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贯彻司法人权保障,彰显公正司法。

  3.尝试集中审理——促使合理的角色分化

  从客观来说,我们可以通过更加科学的程序设置,来避免法官在两种角色转换中的混淆与迷惘。从程序创新的角度出发,笔者建议,在未来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设置单独的集中审理制度,即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成立专门的合议庭,负责所有的非法证据排除案件的证据合法性调查工作。

  4.促进阳光裁判——保证有效的司法监督

  裁判文书说理是人民法院展示公正、彰显公信、推进公开的重要途径,应当规范刑事判决书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表述方式。在判决书中要对存疑证据的合法性、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时间、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的详情、有关证据合法性调查的结论等加以详细阐述。

  5.推行思想减负——完善合理的错案追究制度

  为鼓励法官树立正确的裁判思维,应当从思想上为法官减负,完善合理的错案追究制度,确立“程序正义优于结果正义”的价值判断标准。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合议庭,对其审理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合法性负责;而对全案进行审理的合议庭,则对其审理的案件本身负责。对涉及非法证据排除案件的追责,应当秉持“程序正义优于结果正义”的价值理念,以程序是否合法作为检验裁判者案件审理质量的唯一标准。

  (课题组成员:李玉杰 李长起 郑玉宝 侯永言 陈 娟)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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