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中院:双重审查加强保全廉政建设
2014-11-13 15:53:01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五中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柳光洪) 为杜绝保全中的“三同”问题,促进保全工作高效公正廉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加强保全工作廉政建设的规定》,在严禁“三同”的前提下,对因特殊情况确需当事人或代理人带路指路、配合调查保全的情况进行规范和明确。
明确了禁止情形。凡被申请人有明确固定的住所、办公场所,需要保全的财产、标的物有固定地址,或者可以通过金融机构、登记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协助完成保全行为的,一律不得由当事人或代理人带路指路、配合调查。
明确了审批原则。因特殊情况确需当事人或代理人带路指路、配合调查的,实行双重审批、双向承诺、事前提醒、过程监督制度。未经批准的,一律按违反“三同”规定处理。
明确了审批程序。当事人申请配合法院调查的,应当书面申请,并承诺不给法院保全工作人员送钱物、支付费用和邀请参与吃请;保全工作人员认为确实需要当事人或代理人配合法院调查的,应当签注意见并书面承诺遵守廉政规定;执行实施处负责人和执行局专职廉政监察员应当严格审查审核并提醒保全工作人员遵守廉政规定,报执行局长批准。
明确了督查程序。对于经批准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配合调查保全的案件,由执行局专职廉政监察员事中回访、事后督查。
明确了问题处理和责任追究。对于当事人反映或回访督查中发现保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明确了禁止情形。凡被申请人有明确固定的住所、办公场所,需要保全的财产、标的物有固定地址,或者可以通过金融机构、登记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协助完成保全行为的,一律不得由当事人或代理人带路指路、配合调查。
明确了审批原则。因特殊情况确需当事人或代理人带路指路、配合调查的,实行双重审批、双向承诺、事前提醒、过程监督制度。未经批准的,一律按违反“三同”规定处理。
明确了审批程序。当事人申请配合法院调查的,应当书面申请,并承诺不给法院保全工作人员送钱物、支付费用和邀请参与吃请;保全工作人员认为确实需要当事人或代理人配合法院调查的,应当签注意见并书面承诺遵守廉政规定;执行实施处负责人和执行局专职廉政监察员应当严格审查审核并提醒保全工作人员遵守廉政规定,报执行局长批准。
明确了督查程序。对于经批准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配合调查保全的案件,由执行局专职廉政监察员事中回访、事后督查。
明确了问题处理和责任追究。对于当事人反映或回访督查中发现保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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