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联合出台规定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
2014-11-07 14:07:49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周斌
  为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近日,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对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司法人权具有重要意义。中央高度重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中央政法委对严格掌握有关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提出了明确要求。

  《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中央政法委要求,针对暂予监外执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严格了执法标准、程序和责任,进一步强化了法律监督,进一步完善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看守所分工负责、配合制约的体制机制。

  《规定》共三十四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以及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衔接和配合制约机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将《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作为附件。主要内容有:

  一是从严掌握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明确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同时,为严格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了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对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违法违规被收监执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判刑的罪犯,需要再次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要求从严审批;对累犯和故意杀人等八种严重暴力犯罪分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实行执行刑期的限制。

  二是严格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将有关程序细化为提出(申请)、审查提请(包括病情诊断、检查和鉴别)和审批三个环节,对每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流程、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转递的要求及办理时限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是建立保证人制度。为了加强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及中央要求,建立了保证人制度,突出了保外就医制度“保”的要求,明确了保证人的提出、保证人的条件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等。

  四是依法、科学地划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本着从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则,对《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进行了全面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疾病的种类和程度,规定了详细的医学判定标准,为严格依法规范办理保外就医提供了依据,操作性更强。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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