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在审判中调研发现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意见建议
2015-07-03 16:35:44
     中国法院网讯 (翟长玺)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为癌症晚期患者的刑事二审案件,在协助一审法院办理执行手续过程中,发现现行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现有关于医学鉴定医院的部分规定滞后,指定病情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的医院的范围过于狭窄,无法满足司法实践中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需要。

  二是现有规定未明确对在交付执行前的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系由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导致实践中一、二审法院对此问题有不同的认识,容易产生分歧。

  三是司法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指定医院对罪犯的病情进行诊断并出具证明文件,但在罪犯因疾病恶化等客观原因不能前往指定医院就诊的情况下,没有相关强制性规定,导致指定医院以种种理由拒不出诊。

  针对上述问题,北京四中院进行了调研,认为为进一步保障执行过程中罪犯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使得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得到有效监督,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做到程序上的公开性以及实体上的公正性,建议对现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在规范层面上进行步修订和完善:

  一是建议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现有规定内容的修改,主要是扩大指定医院的范围,以进一步满足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司法需求。

  二是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应由一审法院组织对在交付执行前的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如果案件经过二审程序,且一审法院不方便组织罪犯进行病情诊断的,二审法院可予以配合。

  三是建议明确对于罪犯因疾病恶化等客观原因不能前往指定医院就诊的情形,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指定医院必须执行司法机关的委托决定,不得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或拒绝,以树立司法和法律的权威性。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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