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祖传手艺制造火铳 老汉获刑11年
2014-11-05 09:45: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衡阳频道 | 作者:梁晓亚
  几年前从村支书位置上退下来的刘某,在家闲来没事,捡起了几十年前祖传的制造火铳手艺,先后制造了7把火铳,卖出了4把。2014年10月31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据悉,被告人刘某被刑事拘留之后,村里的老老少少均表示不服,联名写报告,质疑政法部门:难道经营祖传手艺,也要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被告人刘某利用自家的工具制造火铳。 2013年10月,被告人刘某将制造的4支火铳分别卖给李甲一支、李乙一支、李丙两支,并卖给三人一些黑火药和铁砂。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刘某被抓获时,警方在其住处缴获火铳三支和部分火铳零部件,火药、铁砂若干。经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七把火铳均系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长管火药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枪支7支并出卖4支,且该4支枪支用于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制造、买卖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追究责任;枪支数量达到上述规定最低数量标准的5倍以上的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本案中的被告人刘某制造的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民间俗称“火铳”)7支,并卖出4支,其数量已经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故依法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处刑。
责任编辑:周利航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