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法院“三个专注”加强裁判文书说理
2014-10-28 11:24: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大兴频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将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提高裁判文书说理水平,作为促进司法公开透明的重要抓手,并在全院形成裁判文书说理“三个专注”模式,配合裁判文书公开上网,有力推动裁判文书说理。

  一是专注法律,提高裁判文书说理职业性和专业性。加强对裁判文书说理的法律阐释,对于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应当全面具体,详尽列明条、款、项;对于有歧义的法律条文的含义,应当针对是否可以适用提出不同的看法;要求在对适用何种法律产生分歧的时候,也应当说明最后选择适用的理由;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说明所依据的法律原理、原则、政策或者所参考的类似案例裁判;涉及自由裁量实体责任承担时,应当把如此裁量的相关参照因素予以说明。

  二是专注生活,促进裁判文书说理通俗化和个性化。即是正确处理好裁判文书说理的专业性与通俗性之间的关系。裁判文书说理应当尽量通俗易懂,注重说理的个性化和针对性,在语言上强化“柔式说理”,灵活运用语言的多种表达方式,考虑到法律知识的专业性,应尽量使用平实的语言让百姓读得懂,看得明;要注重实际案例与法律条文相结合,抓住个案特点,拒绝千篇一律套打敷衍,对案件具体细节,个案当事人的理解能力等要予以特别关注;正确看待裁判文书说理的繁与简,对于所要说理的内容不必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应当抓住重点,主要说明双方当事人的实际争议,对于复杂的案件,应多作分析,而对于简易的案件,则提倡格式文书,提高裁判效率。

  三是专注规范,严格裁判文书说理的外在格式和内在逻辑。裁判文书说理的内容与裁判文书的样式应当紧密结合,裁判文书说理不能脱离诉讼文书的样式,必须紧密依托裁判文书的样式,使二者有机结合,才能在外在形式上保持裁判文书的格式化,规范化;强调裁判文书说理还应当具备必要的逻辑性,严格按照审判的流程和推理的过程进行说理,阐述清楚诉辩主张、事实认定与证据对应;严格遵循采信证据与认定的事实对应,事实结论与法理论证的对应,裁判主文与诉讼请求的对应。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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