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提醒:借名或租牌买车存在高风险
2014-10-23 15:03: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周祖继 王要勤 王鑫刚)  近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出现多起因借名或租牌买车引起的纠纷案件。在上述案件中,机动车登记名义人实际上是机动车号牌持有人,并非机动车的实际购买人,由于权属的“名”、“实”分离,导致纠纷错综复杂、真假难辨。为避免此类纠纷发生,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控建议,北京二中院在对此类纠纷进行了专门调研的基础上,向社会发出提示,提示广大市民增强风险意识。

  2012年、2013年及2014年上半年,北京二中院先后受理的涉及车辆所有权争议的执行案件分别为3件、5件和5件,案件数量呈现逐年增多趋势。此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相互纠缠,错综复杂,不但有车辆买卖法律关系,还有车辆号牌的租赁关系、约定车辆所有权归属的合同关系,以及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执行法律关系。

  经调研发现案件有下面特点:一是购车时间均在限购政策之后,规避政策意图明显。2010年12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调控规定》)。随后,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十四部门于2010年12月23日出台《〈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从此,北京市小客车正式进入“限购时代”。根据《调控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北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北京市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的,必须通过摇号方式取得。根据最新统计,截止2014年4月8日24时,共有2474533个个人申请者参与摇号,而能提供的配额为19973个,中签比例仅为0.8%。在需求旺盛而供给有限的环境下,灰色交易应运而生,借名或租牌买车现象大量涌现。2010年北京实施限购政策以前,租牌买车现象在北京闻所未闻,而借名买车也极少发生。故因该问题引起的案件,法院几乎没有。而2010年后,该类案件逐年增多,显露出当事人有明显的规避政策意图。

  二是以合法形式进行包装,真实情况难以查明。涉及借名或者租牌买车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一般会签订所谓的“阴阳合同”,通常以租车的名义签订一份车辆租赁协议,车辆名义登记人将其名下的车辆以极低的价格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同时签订一份约定车辆所有权及责任承担的协议,解决车辆所有权归属问题。通过上述协议,当事人将借名或者租牌买车的行为包装成车辆租赁法律关系,以达到规避限购政策的目的。也有少数直接签订汽车号牌租赁协议,将其所有的汽车号牌租赁给使用人;更有甚者,直接签订转让购车指标和出借身份证的协议。在异议案件审查中,车辆名义登记人往往避而不见或者不知所踪,由于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等均为登记名义人,异议人所能提供的证明车辆归其所有的证据极为有限,案件事实往往难以查清。

  三是当事人利益冲突严重,案结事了较难。在申请执行人看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即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变价还债天经地义,异议人有与被执行人串通逃债的嫌疑。而借名人一方则认为,人民法院应该实事求是,依法查明车辆的真实所有权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当事人利益冲突严重,完全没有调和的可能。法院在现有证据基础上依法作出的判决,很难让当事人满意。

  北京二中院经分析认为借名或者租牌买车行为存在风险,风险对于借名或者租牌人有风险,对于出借或出租人也有风险。

  借名或者租牌人的风险。车辆登记名义人请求返还车辆,实际出资人丧失车辆占有的风险。实践中,借名或者租牌买车者一般实际占有和使用车辆。但如果登记名义人居心不良,可能向法院起诉主张实际使用者返还车辆。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等证明材料。借名或者租牌买车者为了取得上路资格,必须将车辆登记在号牌持有者或购车指标持有者名下。反过来,购买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行驶证等也必须以上述指标持有者名义开具,而实际付款者反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是车辆的正真所有权人。在上述证据的有力支持下,登记名义人很可能取得法院的支持而获得车辆。登记名义人负债或者破产,车辆有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债务人名下的所有财产均作为其债务的总担保,债权人可以申请予以强制执行。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车辆,一般认为归债务人所有。如果登记名义人负债或者破产,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很有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北京二中院在执行工作中,就发现多起该类案件。

  出借或出租人的风险。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根据法律规定车辆所有人将车辆租给或借给他人使用,是基于利益和信任关系自主支配其车辆的使用权,在此情形下,车辆所有人、承租人和借用人都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同时也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如发生交通事故,承租人、借用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和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当事人可能有关于责任承担的约定,但在借名或租赁号牌案件中,因其约定违反公共政策,该约定可能会无效,或者不能对抗第三人。

  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如不妥善处理,不仅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社会公共政策的实现。北京二中院提示:广大市民应增强风险意识。借名或者租牌买车存在巨大的法律和道德风险,市民们应充分认识借名或者租牌买车中存在的巨大风险,诚实守信,谨慎行事,不参与、不支持违规行为,杜绝侥幸心理,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北京交通压力较大,大家应倡导文明低碳生活,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如地铁、公交或自行车等方式出行,确有需要选择小汽车出行的,可到正规的汽车租赁公司进行租赁。机动车登记管理部门应加强前端管理,防止虚假登记;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涉及犯罪的,严肃追究。应完善公共交通体系,努力满足广大市民的出行需求。此外,应加强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市民充分理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意义,支持政策的实施。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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