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院与省保监局联合出台诉调对接工作意见
2014-10-20 10:09: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沈阳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近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联合出台《关于开展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下简称《意见》),这是继辽宁高院与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妇联、省台联、省侨联等单位实现对接后又一拓展的新领域,为保险领域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提供新路径。
为切实推进诉讼调解与保险行业调解相衔接,建立多元化、专业化保险纠纷处理机制,《意见》明确相互配合、依法公正、高效便民、信法审查等四项工作原则,16条具体要求。《意见》明确了诉前调解、诉中调解以及执行和解对接等制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涉及保险纠纷,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派保险行业协会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不同意委派调解或者自人民法院委派之日起15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后或执行中与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协商,将有关的保险纠纷委托保险行业协会进行调解,自人民法院委托之日起30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审理或执行;人民法院审理或执行中的涉及专业性强、案情复杂或保险行业协会协助调解有利于纠纷解决的保险纠纷案件,可以邀请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协助调解。
《意见》指出, 经保险行业协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经司法确认的决定或者公证文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意见》要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设立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建立诉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协商适时召开;定期通报信息,对经保险行业协会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调解工作的有关情况,经审查不予确认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不予确认的原因、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调解建议通报保险行业协会;纳入绩效考评,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将诉调对接工作绩效列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诉调对接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建立奖励制度。
为切实推进诉讼调解与保险行业调解相衔接,建立多元化、专业化保险纠纷处理机制,《意见》明确相互配合、依法公正、高效便民、信法审查等四项工作原则,16条具体要求。《意见》明确了诉前调解、诉中调解以及执行和解对接等制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涉及保险纠纷,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派保险行业协会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不同意委派调解或者自人民法院委派之日起15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后或执行中与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协商,将有关的保险纠纷委托保险行业协会进行调解,自人民法院委托之日起30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审理或执行;人民法院审理或执行中的涉及专业性强、案情复杂或保险行业协会协助调解有利于纠纷解决的保险纠纷案件,可以邀请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协助调解。
《意见》指出, 经保险行业协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经司法确认的决定或者公证文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意见》要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设立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建立诉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协商适时召开;定期通报信息,对经保险行业协会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调解工作的有关情况,经审查不予确认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不予确认的原因、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调解建议通报保险行业协会;纳入绩效考评,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将诉调对接工作绩效列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诉调对接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建立奖励制度。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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