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Q大战”4年长跑落幕:为互联网竞争树司法标杆
2014-10-16 15:14:03 | 来源:中新网 | 作者:马学玲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不当之处,但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虽部分成立,但不影响本案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奇虎360诉腾讯公司垄断案进行终审宣判。该案审判长、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王闯宣读如上判决。
争议焦点一:腾讯是否具市场支配地位?
在今日约半小时的宣判中,王闯主要针对案件的五个争议焦点,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其中,关于腾讯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最高法认为,尽管腾讯公司在本案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较高,但是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的指标。在市场进入比较容易,或者高市场份额源于经营者更高的市场效率或者提供了更优异的产品,或者市场外产品对经营者形成较强的竞争约束等情况下,高的市场份额并不能直接推断出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
特别是,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存在高度动态的特征,相关市场的边界远不如传统市场领域那样清晰,在此情况下,更不能高估市场份额的指示作用,而应更多地关注市场进入、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对竞争的影响等有助于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事实和证据。
基于中国大陆即时通讯服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市场进入较为容易、大量新兴即时通讯服务提供商成功进入市场等因素,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足以支持被上诉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
争议焦点二:腾讯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关于腾讯公司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最高法指出,在相关市场边界较为模糊、被诉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甚明确时,应该进一步分析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的影响效果,以检验关于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正确与否。即使被诉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判断其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需要综合评估该行为对消费者和竞争造成的消极效果和可能具有的积极效果。
最高法表示,反垄断法所关注的重心并非个别经营者的利益,而更应关注健康的市场竞争机制是否受到扭曲或者破坏。腾讯公司实施的“产品不兼容”行为仅持续一天。在此期间,其主要竞争对手MSN、飞信和阿里巴巴等的用户数量均有较高增幅。MSN更是在月覆盖人数长期负增长之后实现局势逆转,增长率高达61.93%,月覆盖人数实际比上月增长2300多万人。新的竞争者移动飞信、新浪UC等乘机进入市场,下载量猛增,给该市场带来了更活跃的竞争。
同时,腾讯公司的行为对安全软件市场的影响极其微弱,其安全软件市场份额仅增加了0.57个百分点,从3.89%增长至4.46%。而奇虎公司的市场份额未有较大变化,其安全软件市场的市场占有率仅降低了3.3个百分点,从74.6%下降至71.3%。没有证据表明,通过实施“产品不兼容”和将QQ软件与其他软件打包安装的行为,腾讯公司将其在即时通信市场的领先地位延伸到安全软件市场。
最高法明确,尽管上述行为对用户造成了不便,但并未导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明显效果,因此,腾讯公司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专家释疑:市场份额多并不意味着垄断
将为互联网领域垄断案树司法标杆
最高法今日宣判后,引发舆论关注。对于外界有关腾讯市场支配地位的疑问,参加旁听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对中新网记者表示,“很多人认为,市场份额多就是垄断,其实不然,要判定一个企业是否具有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考虑很多因素。”
在盛杰民看来,最高法今天的宣判“特别慎重”,不轻易认定某一方存在违法行为,并从法律和事实上进行充分说明,这一点值得肯定。
“最高法并没有明确认定腾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是‘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足以支持被上诉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盛杰民举例说。
盛杰民指出,作为最高法审理的第一起垄断案件,这将为以后审判案件和行政执法树立比较好的典型范例,“也就是说,通过竞争取得市场支配地位,这是合法的、没有问题的,问题是,你有没有滥用这个地位?今天的宣判,在法律上对此作出很好的诠释。”
值得一提的是,在今日长达7.4万字的判决书中,最高法详细阐述了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意义上相关市场界定标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原则与方法等一系列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问题,明确了反垄断法律适用的多个重要裁判标准。
“总体来看,今天的判决特别专业化,应该说,可以向世界显示中国反垄断法是走在世界前列的。”盛杰民说。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亦表示,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在国际上也较为少见。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所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在国际上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4年长跑终落幕:应在技术创新、服务质量上多下功夫
该案涉诉双方均为中国互联网领域中的领军公司,近年来,双方之间爆发多起诉讼,被舆论称为“3Q大战”。
作为“3Q大战”中最引人注目的案件之一,此案原由奇虎公司于2012年11月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控腾讯公司滥用其在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2013年3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对此,奇虎公司表示不服,向最高法提出上诉,并索赔经济损失1.5亿元。同年11月26日,该案二审在最高法开庭。时隔近一年,最高法今日公开宣判。
宣判后,腾讯方面表示,这对规范互联网有序竞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将保护那些通过自主创新做大做强的企业。奇虎360方面则表示,对最终结果表示遗憾,但尊重法院终审判决。反垄断过程比结果更重要,因为这本身就促进了中国互联网企业创新生态的营造。
事实上,这是“3Q大战”系列案件中的第二案,与之交错进行的另一案,即腾讯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已由最高法于今年4月24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奇虎360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奇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
因此,随着今日的终审宣判,奇虎360和腾讯公司历时4年的互诉大战最终尘埃落定。
“竞争并不是非要你死我活,而是可以双赢的。”盛杰民呼吁,双方应在技术创新、服务质量上多下功夫,提高自己的国际竞争能力。
1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奇虎360诉腾讯公司垄断案进行终审宣判。该案审判长、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王闯宣读如上判决。
争议焦点一:腾讯是否具市场支配地位?
在今日约半小时的宣判中,王闯主要针对案件的五个争议焦点,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其中,关于腾讯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最高法认为,尽管腾讯公司在本案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较高,但是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的指标。在市场进入比较容易,或者高市场份额源于经营者更高的市场效率或者提供了更优异的产品,或者市场外产品对经营者形成较强的竞争约束等情况下,高的市场份额并不能直接推断出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
特别是,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存在高度动态的特征,相关市场的边界远不如传统市场领域那样清晰,在此情况下,更不能高估市场份额的指示作用,而应更多地关注市场进入、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对竞争的影响等有助于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事实和证据。
基于中国大陆即时通讯服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市场进入较为容易、大量新兴即时通讯服务提供商成功进入市场等因素,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足以支持被上诉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
争议焦点二:腾讯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关于腾讯公司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最高法指出,在相关市场边界较为模糊、被诉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甚明确时,应该进一步分析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的影响效果,以检验关于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正确与否。即使被诉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判断其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需要综合评估该行为对消费者和竞争造成的消极效果和可能具有的积极效果。
最高法表示,反垄断法所关注的重心并非个别经营者的利益,而更应关注健康的市场竞争机制是否受到扭曲或者破坏。腾讯公司实施的“产品不兼容”行为仅持续一天。在此期间,其主要竞争对手MSN、飞信和阿里巴巴等的用户数量均有较高增幅。MSN更是在月覆盖人数长期负增长之后实现局势逆转,增长率高达61.93%,月覆盖人数实际比上月增长2300多万人。新的竞争者移动飞信、新浪UC等乘机进入市场,下载量猛增,给该市场带来了更活跃的竞争。
同时,腾讯公司的行为对安全软件市场的影响极其微弱,其安全软件市场份额仅增加了0.57个百分点,从3.89%增长至4.46%。而奇虎公司的市场份额未有较大变化,其安全软件市场的市场占有率仅降低了3.3个百分点,从74.6%下降至71.3%。没有证据表明,通过实施“产品不兼容”和将QQ软件与其他软件打包安装的行为,腾讯公司将其在即时通信市场的领先地位延伸到安全软件市场。
最高法明确,尽管上述行为对用户造成了不便,但并未导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明显效果,因此,腾讯公司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专家释疑:市场份额多并不意味着垄断
将为互联网领域垄断案树司法标杆
最高法今日宣判后,引发舆论关注。对于外界有关腾讯市场支配地位的疑问,参加旁听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对中新网记者表示,“很多人认为,市场份额多就是垄断,其实不然,要判定一个企业是否具有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考虑很多因素。”
在盛杰民看来,最高法今天的宣判“特别慎重”,不轻易认定某一方存在违法行为,并从法律和事实上进行充分说明,这一点值得肯定。
“最高法并没有明确认定腾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是‘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足以支持被上诉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盛杰民举例说。
盛杰民指出,作为最高法审理的第一起垄断案件,这将为以后审判案件和行政执法树立比较好的典型范例,“也就是说,通过竞争取得市场支配地位,这是合法的、没有问题的,问题是,你有没有滥用这个地位?今天的宣判,在法律上对此作出很好的诠释。”
值得一提的是,在今日长达7.4万字的判决书中,最高法详细阐述了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意义上相关市场界定标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原则与方法等一系列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问题,明确了反垄断法律适用的多个重要裁判标准。
“总体来看,今天的判决特别专业化,应该说,可以向世界显示中国反垄断法是走在世界前列的。”盛杰民说。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亦表示,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在国际上也较为少见。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所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在国际上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4年长跑终落幕:应在技术创新、服务质量上多下功夫
该案涉诉双方均为中国互联网领域中的领军公司,近年来,双方之间爆发多起诉讼,被舆论称为“3Q大战”。
作为“3Q大战”中最引人注目的案件之一,此案原由奇虎公司于2012年11月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控腾讯公司滥用其在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2013年3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对此,奇虎公司表示不服,向最高法提出上诉,并索赔经济损失1.5亿元。同年11月26日,该案二审在最高法开庭。时隔近一年,最高法今日公开宣判。
宣判后,腾讯方面表示,这对规范互联网有序竞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将保护那些通过自主创新做大做强的企业。奇虎360方面则表示,对最终结果表示遗憾,但尊重法院终审判决。反垄断过程比结果更重要,因为这本身就促进了中国互联网企业创新生态的营造。
事实上,这是“3Q大战”系列案件中的第二案,与之交错进行的另一案,即腾讯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已由最高法于今年4月24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奇虎360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奇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
因此,随着今日的终审宣判,奇虎360和腾讯公司历时4年的互诉大战最终尘埃落定。
“竞争并不是非要你死我活,而是可以双赢的。”盛杰民呼吁,双方应在技术创新、服务质量上多下功夫,提高自己的国际竞争能力。
责任编辑:周利航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