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公开审理辖区首例生产销售“毒豆芽”案件
2014-09-04 15:04: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富县频道 | 作者:王辉
  9月3日上午,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辖区内首例“毒豆芽”案件,并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人闫某某、李某某夫妇均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领刑1年又6月和1年(缓刑考验期1年),并处罚金5000元和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今,被告人闫某某、李某某明知“6-苄基腺嘌呤”(又名“无根水”)不能作为食品加工助剂生产使用,但闫某某多次在生产的黄豆芽里添加6-苄基腺嘌呤,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帮助闫某某生产、销售豆芽。被告人闫某某将添加有“无根水”的豆芽销往富县直罗镇、张家湾镇、羊泉镇、吉子现镇、北道德乡等地的水产门市和蔬菜门市。被告人闫某某在2014年3月30日得到食品抽查的消息后,提前将家中存放的剩余“无根水”连夜销毁。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检验,闫某某生产的黄豆芽中含有6-苄基腺嘌呤7.4ug/kg。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食品添加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符合适用缓刑条件,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杨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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