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可享受从业伤害保险
南通新规填补工伤保障覆盖群体空白
2014-08-17 09:30: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记者 朱旻 通讯员 顾建兵 陆炜炜
  今后,江苏省南通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可以通过任职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从而享受从业伤害保险。8月15日,南通市出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从业伤害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即日起在全市施行。据了解,这项重大创新之举得益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推动和具体业务指导。

  在司法实践中,南通中院发现,退休后,不少劳动者因身怀一技之长往往会被原单位返聘或到其他企业重新就职,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已不在工伤保险保障范畴内,一旦发生意外,就存在认定劳动关系难、计算赔偿标准难、实际获得赔偿难等问题,不仅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还给企业带来较大的负担。

  为此,2012年底,南通中院与南通人社局、南通保险行业协会、南通劳动仲裁委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联动调处机制,南通中院多次就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认定、工作伤害的保障等疑难问题展开研讨并提出建议,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历经人社部门一年多的调研与测算,并经法院业务上的具体指导,最终出台该《办法》。

  《办法》科学合理地确定了工作伤害保险的缴费标准、赔付待遇及具体操作办法。其中,规定南通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可自愿为聘用的退休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其他从业人员参加从业伤害保险,缴纳从业伤害保险费。保险费收取标准为退休返聘人员每人每年1400元,其他从业人员每人每年1600元,用于参保单位赔付受伤害被保险人。参保单位自办理参保手续次日起开始享受保险待遇,同时在市政务中心工伤保险窗口开辟专门窗口,参保单位可至该窗口办理从业伤害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办法》还规定,被保险人伤情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支付伤残赔付金,最高赔付限额为20万元。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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