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标识信息不全 消费者起诉商场退货索赔
2014-08-15 16:06: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 作者:肖风云
  商品只标识经销商名称,未标识生产者厂家厂址,商场对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商场标识不符产品质量法规定,判令百货公司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共计2160元。

  2013年10月,余先生在重庆某百货公司购买了一条1080元的某品牌男式休闲长裤,后发现合格证及包装上仅标识了经销商某时装公司及制造地平湖市,未标识生产厂名和厂址。余先生认为,百货公司未依法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构成欺诈。遂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

  百货公司辩称,余先生所购长裤的设计、面辅料采购、面料及成品质量检测及销售都由时装公司负责,委托的第三方加工厂只负责裁片和缝制。销售的商品只标识某时装公司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认为,《产品质量法》要求产品标识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完整标注生产商信息,便于消费者知情选择,且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能够对生产者进行追责。受托方作为产品的实际制造者,其厂名和厂址理应如实标识。百货公司销售的某品牌男式休闲长裤仅标明了经销商名称和地址,未标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法院遂判令百货公司向消费者退还货款1080元并赔偿损失1080元。
责任编辑:杨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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