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新觉罗后裔争取家族百年墓地败诉 二审维持原判
2014-07-27 14:28:48 | 来源:中国新闻网-法制晚报 | 作者:王晓飞
4原告诉求百年墓地使用权 要求承包者恢复该地原状 法院认定双方所签协议无效 二审维持原判
认为家族一块百年墓地被人占用,爱新觉罗家族的四名后裔将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三岔河村一宅基地承包者告上法庭,诉求百年墓地的使用权。
被一审法院驳回全部诉求后,4人提出上诉。
记者7月27日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二审依然认定该墓地违反《殡葬管理条例》,驳回4名原告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据原告之一的爱新觉罗·恒焱介绍,这块墓地中埋葬有努尔哈赤的第十一世孙爱新觉罗·海观,其人曾官至左都御史,位及一品,自己则是海观的嫡孙女,“墓地形成于1919年,家族12位成员先后埋葬于此”。
1952年后,随着国家土地法的制定与修订,这块土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三岔河村集体所有。1998年,三岔河村村委会将该土地承包给该村村民陈先生。1999年,爱新觉罗家族成员和陈先生私下签订“协议”,规定由家族出资将坟兴建、恢复并承担这片土地承包费,由陈负责看护墓地。
后来,陈先生在这片墓地私自建房百余间出租,并将墓碑置于租户的生活区不理。
对此爱新觉罗家族成员认为,其家族享有这块墓地的百年使用权,遂起诉陈先生要求其将墓地恢复原状。
庭审中,4名原告出示的一份1951年由北京市某领导签发的《土地房屋所有证》显示,这块墓地以村民耕地的名义,记在海观四子纪叔平(爱新觉罗·纪瀛)名下。而陈先生则认为,这块地是村委会批给他做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他才是该地块的实际使用者。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基于无效合同要求被告拆除房屋、恢复原状,于法无据。且该墓地违反《殡葬管理条例》,故判决驳回4名原告的全部诉求。
宣判后,4原告当即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爱新觉罗·兆昌等四人又提交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告知单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朝阳分局答复意见,用以证明陈先生在诉争土地上所建房屋均系违章建筑,诉争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不应由原审法院在判决中直接确定权属。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仅能证明有爱新觉罗等4人家族先人曾埋葬于陈先生宅基地范围内,在陈先生承包土地内未发现,也未有证据证明存在历史形成的墓葬。
由此可见,爱新觉罗家族成员等与陈先生签订《合同协议书》,实际目的在于兴建和管理家族墓地。
而涉案《合同协议书》已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
认为家族一块百年墓地被人占用,爱新觉罗家族的四名后裔将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三岔河村一宅基地承包者告上法庭,诉求百年墓地的使用权。
被一审法院驳回全部诉求后,4人提出上诉。
记者7月27日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二审依然认定该墓地违反《殡葬管理条例》,驳回4名原告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据原告之一的爱新觉罗·恒焱介绍,这块墓地中埋葬有努尔哈赤的第十一世孙爱新觉罗·海观,其人曾官至左都御史,位及一品,自己则是海观的嫡孙女,“墓地形成于1919年,家族12位成员先后埋葬于此”。
1952年后,随着国家土地法的制定与修订,这块土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三岔河村集体所有。1998年,三岔河村村委会将该土地承包给该村村民陈先生。1999年,爱新觉罗家族成员和陈先生私下签订“协议”,规定由家族出资将坟兴建、恢复并承担这片土地承包费,由陈负责看护墓地。
后来,陈先生在这片墓地私自建房百余间出租,并将墓碑置于租户的生活区不理。
对此爱新觉罗家族成员认为,其家族享有这块墓地的百年使用权,遂起诉陈先生要求其将墓地恢复原状。
庭审中,4名原告出示的一份1951年由北京市某领导签发的《土地房屋所有证》显示,这块墓地以村民耕地的名义,记在海观四子纪叔平(爱新觉罗·纪瀛)名下。而陈先生则认为,这块地是村委会批给他做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他才是该地块的实际使用者。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基于无效合同要求被告拆除房屋、恢复原状,于法无据。且该墓地违反《殡葬管理条例》,故判决驳回4名原告的全部诉求。
宣判后,4原告当即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爱新觉罗·兆昌等四人又提交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告知单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朝阳分局答复意见,用以证明陈先生在诉争土地上所建房屋均系违章建筑,诉争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不应由原审法院在判决中直接确定权属。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仅能证明有爱新觉罗等4人家族先人曾埋葬于陈先生宅基地范围内,在陈先生承包土地内未发现,也未有证据证明存在历史形成的墓葬。
由此可见,爱新觉罗家族成员等与陈先生签订《合同协议书》,实际目的在于兴建和管理家族墓地。
而涉案《合同协议书》已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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