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的财产处理
2014-07-11 09:31: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海东 张汉元
现实生活中土地买卖普遍存在,一旦遇到土地升值或贬值比较大时,就会引发纠纷,要么是出卖方反悔,要么是买受方反悔。当事人因此而起诉到法院后,该如何解决纠纷,也成为一个难题。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采取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
在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方法:
一是土地买卖合同签订后,至提起诉讼时,土地的市值没有变化,仍然保持着买卖时的现状,如果能调解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可以采取相互返还的处理方法,这样双方都没有损失,有利于案结事了,同时案件也没有留下任何隐患。
二是土地的市值没有变化或变化可以忽略不计的,但土地上已经建房的,应当对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由价格鉴定部门做出鉴定,法院依据鉴定的价格让出卖人支付相应房屋价款。
三是对土地的市值没有变化或变化可以忽略不计的,买受方又没有在土地上建房,对土地所在地理位置不具有特别的依赖性,可以考虑相互返还购地款和土地。
二、可采取判决的方法解决纠纷
如果调解不成的话,那就要采取判决的方法来解决了,主要包括:
一是无理买受方是否已在该土地上建房屋,由于周边土地和房屋的市场价值比以前有了很大变化,出卖方因看到土地价值增大而诉讼要求返还土地,应判决不予支持。如果土地价值降低了,买受人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原购地款并退还土地的,也不应支持。否则当事人在民事行为中的权与责就不对等了,明显不公平,反而鼓励了恶意的投机行为。违法土地买卖行为被认定无效后,主张违法行为无效的一方却得到了比合同有效还要大的利益,这时就不应得到保护。否则说明法律在保护非法的利益,这与法律应该保护合法利益的目的是不一致的。
二是如果起诉时土地已经被征收或正在被征收中,这时原告起诉的目的一般不是为了返还土地,而是为了得到更多的补偿款或者要回购地款,把损失的风险转嫁给对方,来达到保全自己不受任何损失的目的。对这样的诉讼,应当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这样与法律规定才能保持一致,但在判决书中应当认定无效合同的签订不是造成诉讼的根本原因,而是一方为了不正当的利益,为了损害他人利益来提起的诉讼,达到一种非法目的,所以法律不应保护。《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当土地已被征收一方已经不可能返还的情况下,应折价补偿,这等于一方退给另一方多少购地款,另一方也应给对方多少的土地折价款,相互抵销,没有任何实质上的相互返还意义。同时也可能因此而引发道德危机,不利于公民养成良好的遵纪守法和遵守公序良俗的好习惯,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一、采取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
在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方法:
一是土地买卖合同签订后,至提起诉讼时,土地的市值没有变化,仍然保持着买卖时的现状,如果能调解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可以采取相互返还的处理方法,这样双方都没有损失,有利于案结事了,同时案件也没有留下任何隐患。
二是土地的市值没有变化或变化可以忽略不计的,但土地上已经建房的,应当对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由价格鉴定部门做出鉴定,法院依据鉴定的价格让出卖人支付相应房屋价款。
三是对土地的市值没有变化或变化可以忽略不计的,买受方又没有在土地上建房,对土地所在地理位置不具有特别的依赖性,可以考虑相互返还购地款和土地。
二、可采取判决的方法解决纠纷
如果调解不成的话,那就要采取判决的方法来解决了,主要包括:
一是无理买受方是否已在该土地上建房屋,由于周边土地和房屋的市场价值比以前有了很大变化,出卖方因看到土地价值增大而诉讼要求返还土地,应判决不予支持。如果土地价值降低了,买受人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原购地款并退还土地的,也不应支持。否则当事人在民事行为中的权与责就不对等了,明显不公平,反而鼓励了恶意的投机行为。违法土地买卖行为被认定无效后,主张违法行为无效的一方却得到了比合同有效还要大的利益,这时就不应得到保护。否则说明法律在保护非法的利益,这与法律应该保护合法利益的目的是不一致的。
二是如果起诉时土地已经被征收或正在被征收中,这时原告起诉的目的一般不是为了返还土地,而是为了得到更多的补偿款或者要回购地款,把损失的风险转嫁给对方,来达到保全自己不受任何损失的目的。对这样的诉讼,应当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这样与法律规定才能保持一致,但在判决书中应当认定无效合同的签订不是造成诉讼的根本原因,而是一方为了不正当的利益,为了损害他人利益来提起的诉讼,达到一种非法目的,所以法律不应保护。《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当土地已被征收一方已经不可能返还的情况下,应折价补偿,这等于一方退给另一方多少购地款,另一方也应给对方多少的土地折价款,相互抵销,没有任何实质上的相互返还意义。同时也可能因此而引发道德危机,不利于公民养成良好的遵纪守法和遵守公序良俗的好习惯,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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