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频发的原因及建议
2014-06-26 10:15:1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刚 郎燕玲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促使群众对自身安全和养老问题比较重视,促进了保险服务领域的快速成长。近日,笔者通过分析发现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出现了大幅增长的趋势,但是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再加上保险行业涉及到的各方利益错综复杂,由此引发一些问题影响到投保人积极性,也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案件频发的原因

  笔者通过对此类案件进行分析,发现主要存在一些共同特点,并基于此分析其原因如下:

  一是保险合同条款制定不合理,保险公司未对合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责任,使得双方一旦发生纠纷就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出现重大分歧。

  因为保险合同主要为格式条款,条文众多,保险术语专业太强,投保人和受益人一般理解困难,这种格式保险合同条款本身就过多地保护保险人的利益。还有就是格式条款的内容安排不合理、不完善,要理解合同内容要对合同条款前后的内容进行对照阅读才能理解。一旦发生纠纷,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减轻或免除理赔责任,投保人则以保险公司未向其明确告知免责条款的内容、法律后果,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二是保险代理行为不规范,保险代理人为提高业务量,没有严格遵守保险的业务规范,违规办理保险业务的情况时常发生。

  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险业近几年来发展很快,办理保险业务的公司也逐渐增多,各保险公司之间竞争也比较激烈。这就促使一些保险代理人为利用驱动,争抢业务的需要,故意夸大保单的保障性和获益性来误导投保人,或者利用投保人对保险条款的错误理解来购买保险。而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健全,对保险代理人的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这些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后容易引发纠纷。

  三是当前的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尚不健全。

  目前在我国保险行业至今没有出台明确统一的行业标准,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后,消费者在无法通过协商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只能向保险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以及进行法律诉讼等有限的渠道。但是我国保险行业缺少行业协会监督制约,也没有专门的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而选择仲裁或诉讼途径又较为复杂。上述解决渠道的不健全,导致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矛盾不能及时得到化解,对保险行业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投保人自己付出的维权成本也很大。

  四是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导致投保人与保险人都没有尽到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法》也明确规定,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但在实践中,有的投保人出于自身考虑故意隐瞒一些重要事实,以降低保险费率,在告知书上没有写清自身的情况,还有的投保人抓住利用保险合同的一些不完善地方,骗保险金的情况也时常发生。另一方面,保险人故意对发生的保险事故,不积极理赔,动辄就用免责条款来推卸自己的保险责任,造成了投保人理赔困难,增加了该案纠纷诉至法院的概率。

  二、对此类型案件的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保险公司应改进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和形式,尤其是注重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要树立起“长远发展”的理念,自觉规范各类保险业务的操作流程。同时,简化保险合同格式和内容,做到内容简约全面,语言通俗易懂,权利责任明确。加大对免责条款的解释说明力度,建议通过书面或见证的重要方式,详细阐明免责条款的内容涵义,明确提示投保人的投保注意事项,保留投保人确认对条款涵义清楚知晓的证据。

  (二)国家应出台保险代理人职业的资格条件,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针对目前保险代理人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国家应尽快出台保险代理人的职业资格条件,规范保险代理人的从业资格,提高保险代理人的素质。同时,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素质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公司内部要出台对保险代理违规行为的惩戒制度,建立对保险代理人定期考核制度,规范代理人的操作。

  (三)健全保险合同纠纷争端解决机制,人民法院应提高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官的能力

  有关部门应积极探索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为被保险人提供简便的纠纷解决机制。同时,人民法院应加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提高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官的业务能力,对那些典型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在全社会进行法制宣传,通过合理的诉讼途径促进保险行业规范操作,为减少保险合同纠纷的发生提供法律保障。

  (作者单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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