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现状及其对策
——以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为数据样本
2014-06-10 15:17: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为妥善化解纠纷,促进辖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力求发现这类案件的普遍规律,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民间借贷案件概况
1、案件数量持续攀升。2011年我院全年受理民间借贷的案件数为168件,2012年增长至229件,2013年我院全年受理民间借贷294件,2014年1-4月,我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已达到97件。近三年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的激增说明了民间融资的活跃程度逐年攀升,由此引发的纠纷已逐步从单纯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问题上升到社会问题,亟待解决。
2、涉案标的额巨大。2011年民间借贷案件总标的额为4365.87万元;2012年增长至6610.83万元;2013年已跃升至2.4亿元;2014年1-4月,也已达到5616.52万元,接近2012年全年标的额的总和。
3、诉讼保全逐年增加。从近年的诉讼保全情况来看,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诉讼保全案件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2011年民间借贷保全案件数为24件,占14.28%,保全总额873万元;2012年为41件,占17.9%,保全总额1653万元,2013年为69件,占23.46%,保全总额7201万元;2014年1-4月为24件,占24.74%,保全总额1853万元。财产保全案件也逐步从未设定抵押担保的案件扩大到设定抵押担保的案件,说明我区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
(二)民间借贷案件基本特点
1、诉讼主体构成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从过去的亲朋好友或熟人群体发展到职业放贷人、企业法人、寄卖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一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以个人名义向社会融资,成为了民间借贷的主力军,由此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增多。
2、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应诉的情况日趋普遍。我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缺席或公告送达的案件约占40%左右。该类案件的审理一方面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构成较大的障碍,同时还浪费司法资源,严重影响审判效率。另一方面导致调撤率大幅下降,案件自动履行少,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高,且执行难度大。
3、大标的额案件陡增。从过去的几万元、十几万元发展到上千万元。一些职业放贷人或借贷公司将社会闲散资金吸收进来集中放贷,放贷金额常常达到数百万元。此类案件的情况往往比较复杂,且放贷人背后牵扯到数十人甚至上百人的利益,涉及面较广,一旦处置不当或债权无法实现,可能会引发其他群体性纠纷等社会问题。
4、职业化、中介化、组织化的新特征开始显现。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不再是简单的出具一张借条,借贷双方在借款时往往手续齐全,一些专门从事放贷业务的担保公司或个人,都已将借款协议或借条格式化。
5、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嫌“虚假诉讼”、“问题借贷”或其他犯罪行为的情形日益突出。实践中,为对抗其他生效判决的债务履行或为在离婚诉讼中分得更多的财产等原因,通过虚构债务,利用民间借贷合同进行恶意诉讼,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情况屡有发生。同时,因不法原因而引起的“问题借贷”也频频发生,如因赌博、吸毒贩毒等原因而引发的借贷纠纷或私刻公章、伪造借条等涉嫌犯罪行为的情形。
6、担保不规范,造成借贷案件中涉及担保人的比例大幅上升。近年来,出借人同时起诉借款人与担保人的案件数量增长较快,据初步统计约占民间借贷案件的三分之二强。从审结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借贷担保存在着种种的不规范:一是担保方式不明,二是担保人身份不明,三是担保标的指向不明,四是担保形同虚设。
二、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对策和建议
(一)司法层面上
一是加大调解力度,切实促进纠纷解决。对于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纠纷,坚持调解优先,争取通过邀请调解、委托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对于资金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坚持给出路、留活路,一方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通过债转股、分期付款等方式化解纠纷。对于恶意拖欠借款、故意逃债的,要依法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出借人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等合法合理诉求。
二是加大审理力度,切实维护合法权益。首先,重视法律文书的直接送达工作。其次,加大对实体特别是证据的审查的力度。再次,特别关注部分存疑案件。对于批量性、标的额较大、出借人是其他多起或者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 借贷事实或者理由不符合常理、借款人反复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等案件的,予以特别关注。
三是加大执行力度,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对故意拖延执行、转移资产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完善执行威慑机制,通过司法拘留、媒体曝光、限制高消费等方式,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有效保护当事人的生效判决利益。对于严重违反执行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效维护司法的权威。
四是加大惩处力度,切实打击非法借贷行为。在立案阶段加大对起诉案件的形式审查力度,对具有违法嫌疑的民间借贷案件暂缓立案,委托地方政府进行诉前调查,视调查结果再决定是否立案。在审理阶段,对有证据证明有赌债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经调查发现具有涉嫌违法借贷情形的,依法及时处理;对于涉嫌违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对于高利贷的借贷案件,严格依法裁判。
(二)国家管理层面上
一是完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针对当前民间借贷领域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为民间借贷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规定放贷人的主体资格、业务范围、资金来源、放贷利率上限、明确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界定民间借贷的形式与条件,规定民间借贷的合理性与禁止内容,确立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金融的区别,为民间借贷有效规范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是探索拓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设立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专门机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关键就在于缺乏信用担保,应当把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作为解决融资难的突破口,可以规定通过财政拨款的方法,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建立信用担保审批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证明。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企业间的相互拆借是一种非法行为,但应当允许中小企业以股票、债券等非信贷方式进行直接融资,同时还应规定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的形式,向社会公开筹集资金。
三是完善个人征信制度。在全社会建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切实让守信的人得实惠,让失信的人受惩罚,使整个社会形成讲诚信、树诚信的良好氛围,从而减少相关纠纷的发生。
(作者单位: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一、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民间借贷案件概况
1、案件数量持续攀升。2011年我院全年受理民间借贷的案件数为168件,2012年增长至229件,2013年我院全年受理民间借贷294件,2014年1-4月,我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已达到97件。近三年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的激增说明了民间融资的活跃程度逐年攀升,由此引发的纠纷已逐步从单纯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问题上升到社会问题,亟待解决。
2、涉案标的额巨大。2011年民间借贷案件总标的额为4365.87万元;2012年增长至6610.83万元;2013年已跃升至2.4亿元;2014年1-4月,也已达到5616.52万元,接近2012年全年标的额的总和。
3、诉讼保全逐年增加。从近年的诉讼保全情况来看,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诉讼保全案件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2011年民间借贷保全案件数为24件,占14.28%,保全总额873万元;2012年为41件,占17.9%,保全总额1653万元,2013年为69件,占23.46%,保全总额7201万元;2014年1-4月为24件,占24.74%,保全总额1853万元。财产保全案件也逐步从未设定抵押担保的案件扩大到设定抵押担保的案件,说明我区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
(二)民间借贷案件基本特点
1、诉讼主体构成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从过去的亲朋好友或熟人群体发展到职业放贷人、企业法人、寄卖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一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以个人名义向社会融资,成为了民间借贷的主力军,由此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增多。
2、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应诉的情况日趋普遍。我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缺席或公告送达的案件约占40%左右。该类案件的审理一方面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构成较大的障碍,同时还浪费司法资源,严重影响审判效率。另一方面导致调撤率大幅下降,案件自动履行少,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高,且执行难度大。
3、大标的额案件陡增。从过去的几万元、十几万元发展到上千万元。一些职业放贷人或借贷公司将社会闲散资金吸收进来集中放贷,放贷金额常常达到数百万元。此类案件的情况往往比较复杂,且放贷人背后牵扯到数十人甚至上百人的利益,涉及面较广,一旦处置不当或债权无法实现,可能会引发其他群体性纠纷等社会问题。
4、职业化、中介化、组织化的新特征开始显现。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不再是简单的出具一张借条,借贷双方在借款时往往手续齐全,一些专门从事放贷业务的担保公司或个人,都已将借款协议或借条格式化。
5、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嫌“虚假诉讼”、“问题借贷”或其他犯罪行为的情形日益突出。实践中,为对抗其他生效判决的债务履行或为在离婚诉讼中分得更多的财产等原因,通过虚构债务,利用民间借贷合同进行恶意诉讼,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情况屡有发生。同时,因不法原因而引起的“问题借贷”也频频发生,如因赌博、吸毒贩毒等原因而引发的借贷纠纷或私刻公章、伪造借条等涉嫌犯罪行为的情形。
6、担保不规范,造成借贷案件中涉及担保人的比例大幅上升。近年来,出借人同时起诉借款人与担保人的案件数量增长较快,据初步统计约占民间借贷案件的三分之二强。从审结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借贷担保存在着种种的不规范:一是担保方式不明,二是担保人身份不明,三是担保标的指向不明,四是担保形同虚设。
二、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对策和建议
(一)司法层面上
一是加大调解力度,切实促进纠纷解决。对于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纠纷,坚持调解优先,争取通过邀请调解、委托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对于资金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坚持给出路、留活路,一方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通过债转股、分期付款等方式化解纠纷。对于恶意拖欠借款、故意逃债的,要依法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出借人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等合法合理诉求。
二是加大审理力度,切实维护合法权益。首先,重视法律文书的直接送达工作。其次,加大对实体特别是证据的审查的力度。再次,特别关注部分存疑案件。对于批量性、标的额较大、出借人是其他多起或者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 借贷事实或者理由不符合常理、借款人反复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等案件的,予以特别关注。
三是加大执行力度,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对故意拖延执行、转移资产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完善执行威慑机制,通过司法拘留、媒体曝光、限制高消费等方式,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有效保护当事人的生效判决利益。对于严重违反执行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效维护司法的权威。
四是加大惩处力度,切实打击非法借贷行为。在立案阶段加大对起诉案件的形式审查力度,对具有违法嫌疑的民间借贷案件暂缓立案,委托地方政府进行诉前调查,视调查结果再决定是否立案。在审理阶段,对有证据证明有赌债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经调查发现具有涉嫌违法借贷情形的,依法及时处理;对于涉嫌违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对于高利贷的借贷案件,严格依法裁判。
(二)国家管理层面上
一是完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针对当前民间借贷领域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为民间借贷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规定放贷人的主体资格、业务范围、资金来源、放贷利率上限、明确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界定民间借贷的形式与条件,规定民间借贷的合理性与禁止内容,确立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金融的区别,为民间借贷有效规范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是探索拓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设立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专门机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关键就在于缺乏信用担保,应当把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作为解决融资难的突破口,可以规定通过财政拨款的方法,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建立信用担保审批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证明。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企业间的相互拆借是一种非法行为,但应当允许中小企业以股票、债券等非信贷方式进行直接融资,同时还应规定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的形式,向社会公开筹集资金。
三是完善个人征信制度。在全社会建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切实让守信的人得实惠,让失信的人受惩罚,使整个社会形成讲诚信、树诚信的良好氛围,从而减少相关纠纷的发生。
(作者单位: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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