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发的原因及对策
——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为样本
2014-05-28 10:46: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刚 程永贵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间资本市场也蓬勃发展,民间借贷呈现前所未有的繁荣。笔者通过分析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近三年来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据,发现三年来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不仅是纠纷的数量在上升,而且这类纠纷表现形式显示出日趋复杂化特性。笔者通过收集相关数据、询问审判和执行法官,抽查案件当事人提问等方式,对这类案件综合统计分析,寄望从案件特点、原因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希望对今后的审判实践提供参考。

  一、该案三年来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基本情况

  三年来该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据统计,该院2011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86件,当年受理的商事案件236件,民间借贷案件占的比重为36.44%;2012年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97件,受理商事案件258件,占的比重为37.59%;2013年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167件,受理商事案件326件,占的比重为51.22%。2014年截至到5月28日止,半年时间未到,该院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55件,受理商事案件263件。从数据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商事案件都是迅猛增长。这些案件给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不稳定因素,同时也给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增加了难度。

  二、这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一些特点

  (一)同一个被告在较短时间段内向多个原告(三个以上)借款,而且约定的利息较高(一般为月息2分以上),借款数额也较大(十万以上)

  因为近些年以来,金融机构审批贷款的流程越来越规范,造成了门槛较高、限制较多,导致一些生产经营者遇到资金周转困难时,想要较短时间内得到资金,往往只能选择高息的方式在民间筹措资金,于是同一被告向多人借款的案件明显增多。此外还有一部分债务人以借贷为手段,实则以敛财为目的,骗取多个债权人钱财后携款潜逃的现象也越来越多。

  (二)借款人借款时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或偿还能力较差,但是因为诚信观念差,违法成本较低,为了个人物质利益的享受,还是积极寻求向出借人借款

  此类案件法院受理之后,尽管结案容易,但是由于借款人无偿还能力,还有一些借款人故意躲避造成下落不明的状态,造成执行率低,出借人的借款很难得以执行,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困难,造成法院威信降低。

  (三)以投资担保公司为存在形式,以职业放贷为实质内容的案件日趋增多

  从已经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可以看出,许多案件作为借款的借条,其格式、利息约定、内容描述等均为一模一样,而且普遍都在借贷关系中明确约定的利息较高,此类借贷均出自于投资担保公司之手。还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虽在借据上没有写明约定的利息,但在借款时已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扣除。这种专门以放贷为产业的个体或公司,目前有增多的趋势,对良好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范围内的混乱。

  (四)出借人因贪图利息导致风险防范意识降低

  笔者从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借款双方当事人直接认识的不多,大都是由双方的熟人(指有亲戚朋友或同学等关系)介绍才认识,而且约定的利息都较高,但是有抵押担保的很少。出借人其实并不了解借款人的信誉情况,资产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对借款人的印象都是从熟人那里得来的。一旦借款没有收回,此时再想到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已为时过晚。

  三、造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有以上特点的主要原因

  (一)社会诚信体系缺失,导致借款人恶意借款后不还

  有的借款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是为了骗取借款,故意编造借款用途,许诺高息利诱出借人,答应出借人提出的还款期限、利息等条件,而事实上借款人根本就没有打算来偿还借款,有的只是以支付部分利息的方式来拖延时间,麻痹出借人,条件具备时为骗取更多借款而准备。一旦纸包不住火,东窗事发,借款人就办理假离婚、举家外出等方式逃避债务,导致本应该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市场混乱。

  (二)致富观念不正确,导致投机暴富思想蔓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贫富差距较大,经济落后的人们急于想通过民间借贷创造财富。手中握有富余财产的人想通过借贷关系谋求更大的财富利益,认为只要舍得投资就会有收益,须知高收益自然有高风险的存在,投资的相关知识却没有认真学习,导致人们在较大的经济收益面前,没有认真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和自己面临的风险。

  (三)人们风险意识不强和法律意识欠缺,导致借贷关系的担保手续不全

  许多当事人对《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没有到房管、交管等行政部门办理手续,自以为按照传统习惯办事,只要持有借款人提供的产权证书原件就享有抵押物的权利。大多数出借人未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诚信情况进行审查,害怕较真审查会错失机会得到利息收益。另外,还有的借款人利用出借人不熟悉借贷的规定,故意重复抵押、提供虚假担保等情况。

  (四)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目前的现行法律之下,任何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都可以充当民间借贷中介,从业门槛较低、从业人员良莠不齐,加大了民间借贷市场风险。司法实践中审理民间借贷的案件,只能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等几部法律来处理,而且相关规定较为笼统。随着民间借贷纠纷出现形式多样化,急需出台统一裁判标准,有效地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四、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要的难点

  (一)借款金额难以认定,出借人往往仅持有借条而缺乏款项交付凭证或其它证据

  此种情况如果是标的额数目较小,一般可以推定出具借条时款项已经交付,从而认定借款事实的发生。对于数额较大的借款,仅有借条或借款合同,而没有款项交付的其他证据,认定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就较为困难。审判实践中有六七十万借款的出借人往往声称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的,而借款人却不予认可,因无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给人民法院认定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以及借款的具体数额等带来困难。

  (二)存在虚假诉讼的行为,法院难以认定

  有的借款人在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迫于债权人追讨的压力或与某些债权人具有特殊的关系,配合该债权人诉讼,双方一致承认高于实际借款的本息;还有的借款人得知已被有关出借人起诉至法院,故意打假借条给自己的亲朋好友,然后让亲朋好友到法院来起诉,这种搞虚假诉讼的行为,其实就是达到由人民法院确认其并不存在的债权,以达到其逃避债务,对抗其他合法债权人的目的。

  (三)民间借贷案件被告不到庭情况普遍,影响程序公正

  相对于其他民事案件,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缺席率较高。在本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大约有15%的案件被告不愿出庭应诉,并且还存在被告拒签法院应诉通知书、传票等送达手续的情形,导致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只能作出缺席判决和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这样虽然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惩戒了债务人。但是也应该看到,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情况下的缺席审理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瑕疵,没有保障双方当事人同等享有庭审权利,只能根据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判断借贷事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

  (四)民间借贷借条凭证的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但一般在背后都隐藏着非法目的

  以前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出借人和借款人对于借款本金和利息的约定较为明确,而近些年来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借据或借条往往只载明借款数额,利率没有约定或约定的利率不超过法律规定,经过庭审,得知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均已按高利息先将利息扣除了,借条内容上根本体现不出利息的痕迹,即使借款人庭审时抗辩出借人存在 “已在本金当中先收取了利息”,但因为缺少证据证明。人民法院难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五、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制定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调整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司法实践中只能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意见来审理,且部分调整民间借贷的规定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给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工作带来不便。因此,应当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指导民间借贷及相关的审判工作。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  

  (二)是加大教育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在民间借贷活动中的防范意识

  要充分现有的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宣传功能,探索对失信者建立惩处机制,通过法律制裁与社会舆论双管齐下,提高群众的诚信观念,使整个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从而减少纠纷的产生。还可以通过以典型案例的方式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以“活生生”的例子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民间借贷风险意识。同时,人民法院要加大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力度,针对民间借贷出现的新特点,及时沟通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构建民间借贷良性发展的机制。

  (三)重视对当事人财产的查询力度

  在审理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对于当事人的财产查明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审理时,应针对被告的抗辩,查明借款的来源和原告的经济条件、收入情况,借款的支付方式及流向,借款的用途等事实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甚至可以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建立专门的数据库,对于频繁借款给他人的出借方且借款金额较大的出借方、以及疑是赌博放高利贷的当事人登记列表,对这些人员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可能后果,并尽量要求当事人到庭接受法庭调查。

  (四)是提高被告出庭应诉率

  针对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不积极出庭应诉等现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要尽量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将诉状、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材料交到债务人或其家人手中,释明法律,晓明利害,既提高被告出庭率,又可以为日后双方调解创造机会。民间借贷纠纷往往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双方关系较为密切,彼此都比较了解,在审理过程中应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原则,主动邀请双方的亲友出面做调解辅助工作,协商解决纠纷。同时法官应不断提高调解意识,增强调解技能和调解技巧,促使矛盾纠纷得以妥善解决,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五)是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

  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审判人员应主动审查借款事实,包括借款的给付时间、地点、方式等基本情况,并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等进行细致了解和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高利贷、所借贷款项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形,尽力查清案件事实,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对于违法或者有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及时移转公安机关处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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