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立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
2014-05-19 07:41:54
中国法院网讯 (赵霞)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实施,标志着今后宁夏法官对其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该《办法》明确规定案件质量责任是指在立案、审判、执行以及卷宗制作等工作中造成的案件差错责任。对造成案件质量问题的主办人员、合议庭成员、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书记员以及案件质量评查人员、信访案件复查人员等相关责任人员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办法》规定,对刑事案件中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十种情形,民商事、行政案件中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受理案件、不按规定收取诉讼费用、滥用强制措施等十六种情形,执行案件中违反规定,超标准或者超范围收取执行费用、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执行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等十四种情形,以及在案件审判、执行过程中,主办人员违反回避制度、向当事人索贿等九种情形,共计四十九种情形认定为案件质量问题。对于造成案件质量问题的责任人员,区分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纠错情况等分别作出责令检查、取消年度评优资格、给予一定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者引发严重社会后果、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停职培训,调离审判、执行岗位,依法免去审判职务;构成违法审判或者违反办案纪律的,依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或者《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追究责任;对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该《办法》明确规定案件质量责任是指在立案、审判、执行以及卷宗制作等工作中造成的案件差错责任。对造成案件质量问题的主办人员、合议庭成员、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书记员以及案件质量评查人员、信访案件复查人员等相关责任人员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办法》规定,对刑事案件中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十种情形,民商事、行政案件中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受理案件、不按规定收取诉讼费用、滥用强制措施等十六种情形,执行案件中违反规定,超标准或者超范围收取执行费用、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执行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等十四种情形,以及在案件审判、执行过程中,主办人员违反回避制度、向当事人索贿等九种情形,共计四十九种情形认定为案件质量问题。对于造成案件质量问题的责任人员,区分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纠错情况等分别作出责令检查、取消年度评优资格、给予一定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者引发严重社会后果、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停职培训,调离审判、执行岗位,依法免去审判职务;构成违法审判或者违反办案纪律的,依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或者《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追究责任;对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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