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海漂流溺亡 家属诉北京青年旅行社索赔98万
2014-05-15 09:30: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 作者:黄硕 孙善户
68岁的宋女士随团赴以色列旅游,却不幸在参加死海漂流时溺亡,宋女士的两个女儿将组团社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青旅)和履约社北京华远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索赔各项损失98.38万元。
张氏姐妹诉称,2013年7月,母亲宋女士报名参加了北青旅组织的以色列旅游项目,支付了16500元团费。之后北青旅将具体的旅游组织工作交给华远公司进行。同年10月22日,母亲随团飞往以色列。26日,在进行“死海漂流”项目时,宋女士溺水身亡。
张氏姐妹认为,北青旅作为组团社、华远公司作为实际履约社,均应合理安排行程,完善旅游安全措施,确保游客人身安全。死海海水的物理成分复杂,对于中国人而言是陌生而危险的环境,旅行社应明示告知旅行者该项目存在的危险。且母亲宋女士参与旅行时已68岁,明显已经不适合参加该活动,旅行社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警示并劝阻。但旅行社并未尽到告知义务、也未采取保护措施,最终导致宋女士身亡,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对宋女士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两家旅行社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餐费、亲属误工费、处理尸体费用、公证费667332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同时要求北青社返还团费1.65万元。
据悉,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张氏姐妹诉称,2013年7月,母亲宋女士报名参加了北青旅组织的以色列旅游项目,支付了16500元团费。之后北青旅将具体的旅游组织工作交给华远公司进行。同年10月22日,母亲随团飞往以色列。26日,在进行“死海漂流”项目时,宋女士溺水身亡。
张氏姐妹认为,北青旅作为组团社、华远公司作为实际履约社,均应合理安排行程,完善旅游安全措施,确保游客人身安全。死海海水的物理成分复杂,对于中国人而言是陌生而危险的环境,旅行社应明示告知旅行者该项目存在的危险。且母亲宋女士参与旅行时已68岁,明显已经不适合参加该活动,旅行社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警示并劝阻。但旅行社并未尽到告知义务、也未采取保护措施,最终导致宋女士身亡,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对宋女士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两家旅行社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餐费、亲属误工费、处理尸体费用、公证费667332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同时要求北青社返还团费1.65万元。
据悉,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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