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阳法院:执行救助护民生 司法温情暖民心
2014-05-13 08:56:03
5月12日,执行法官将2万元的转账支票递交到姜大妈的手里时,
中国法院网讯 (李芳杰 林慧娟) “感谢法院,感谢法官,谢谢你们给了我生活下去的希望,谢谢!”申请人姜大妈紧紧握住执行法官的手,那饱经风霜的脸上流露出灿烂的笑容。
2012年8月15日,被告翁启明(化名)与被害人胡志鹏(化名)在中山医院附近发生纠纷,翁某用柴木棍将胡某打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构成轻伤。2013年3月14日,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潭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翁某赔偿胡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528.67元,扣除已支付10000元,余款51528.6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损失合计51528.6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建阳市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翁某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翁某刚服刑完毕,尚无经济来源。该院于2013年12月3日将该案的财产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胡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某的母亲姜大妈)后, 姜大妈表示没有异议,但因家中生活特别困难,2014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了申请救助报告及相关贫困证明。
在对胡某的救助材料进行审核的过程中,我院发现申请人胡某系建阳市潭城街道西市社区的低保户,其本人智力二级残疾,肢体三级残疾,加之父母年事已高,家里无经济来源,生活特别困难。在几次与姜大妈的交谈过程中,姜大妈均声泪俱下:“翁启明打人至今一分钱都没有给我们,为了凑齐我儿子的医疗费,家中已经负债累累了,请法院救救我的儿子,救救我的家庭吧!”
就在该案陷入执行困局时,恰逢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根据文件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对生活困难的群众,要切实做好救助工作。考虑到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该院经合议后决定为申请人向建阳市政府申请拨付救助金2万元。2014年5月12日,执行法官将2万元的转账支票递交到姜大妈的手里时,姜大妈感激万分,感谢法官给他们一家带来了希望。
2012年8月15日,被告翁启明(化名)与被害人胡志鹏(化名)在中山医院附近发生纠纷,翁某用柴木棍将胡某打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构成轻伤。2013年3月14日,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潭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翁某赔偿胡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528.67元,扣除已支付10000元,余款51528.6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损失合计51528.6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建阳市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翁某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翁某刚服刑完毕,尚无经济来源。该院于2013年12月3日将该案的财产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胡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某的母亲姜大妈)后, 姜大妈表示没有异议,但因家中生活特别困难,2014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了申请救助报告及相关贫困证明。
在对胡某的救助材料进行审核的过程中,我院发现申请人胡某系建阳市潭城街道西市社区的低保户,其本人智力二级残疾,肢体三级残疾,加之父母年事已高,家里无经济来源,生活特别困难。在几次与姜大妈的交谈过程中,姜大妈均声泪俱下:“翁启明打人至今一分钱都没有给我们,为了凑齐我儿子的医疗费,家中已经负债累累了,请法院救救我的儿子,救救我的家庭吧!”
就在该案陷入执行困局时,恰逢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根据文件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对生活困难的群众,要切实做好救助工作。考虑到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该院经合议后决定为申请人向建阳市政府申请拨付救助金2万元。2014年5月12日,执行法官将2万元的转账支票递交到姜大妈的手里时,姜大妈感激万分,感谢法官给他们一家带来了希望。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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