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特点及应对建议
2014-05-12 16:16: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马冬梅
  自2013年下半年以来门头沟法院共受理了7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判处罪犯7人。经过调研发现该类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所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均为口服性保健品。7起案件涉案有毒、有害食品达20余种600余盒,经鉴定均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成分。

  二是被告人多为外地流动人员。7起案件中有5名被告人均为外地户籍暂住本区的流动人员,文化水平从小学到初中不等,均为农民,没有固定职业,年龄偏大,从40岁到60岁不等,其中有3名被告人为女性。

  三是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从销售地点来看,有2起案件是有被告人在流动市场进行贩卖时被查获,2起案件是被告人在其非法经营的无名保健品店内进行销售时被查获,另3起案件均是被告人在合法经营的商店内非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从销售手段来看,被告人多采取秘密的手段,尤其在合法经营的商店内进行非法销售的,更不易被查获。如一起案件中是由于公安机关在巡逻时通过询问一名买主从而得以将上述一家商店查获的。

  四是缓刑使用比列较大。7起案件中被告人均系初犯,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中6起案件被告人的家属还积极缴纳了罚金,综合全案情况,6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到一年不等,并适用缓刑;只有1起案件的被告人因为无法提供保证人又无固定住处,未对其适用缓刑。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是我国重点打击的涉民生安全的犯罪之一,针对上述该类犯罪的特点,我们建议从四方面入手,做好犯罪的预防工作。

  一是加强监管,将突击检查常态化。有效打击该类犯罪,需要药监、工商、公安、司法等多部门联合治理。该批案件有5起属同一天突击检查活动时起获,建议公安机关对流动市场的突击检查常态化;工商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员和出租房屋的监管,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的店铺;司法部门对该类犯罪及时惩处,震慑潜在犯罪。

  二是加强宣传,促使经营消费的规范性。建议工商部门对合法经营的商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加强经营活动的规范性。同时,相关部门对广大群众进行必要的性保健食品知识宣传,使群众认识到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的危害,通过正规、合法的渠道购买相关食品、药品。

  三是重点防控,提高预防针对性。由于对涉案被告人判处刑罚的轻刑化,因此相关社区部门要落实在缓刑期间对被告人的监管,严格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销售及相关活动,避免再次犯罪的情况发生。

  四是源头查处,杜绝继续流入市场。由于涉案有毒、有害食品利润可观,社会上存在着不少加工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在查处销售市场的同时,应捋清线索,加大对有毒、有害食品销售来源的查处,从根本上杜绝有毒、有害食品继续流入市场。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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