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的死亡赔偿金不应该平均分配
2014-05-08 11:08: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邹来水 江洪
案情
方某和康某于2004年3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11月生育一儿子,取名方平。方火神(59岁,有固定工资收入)系方某之父,韩某(57岁)系方某之母。
2012年7月4日,方某在康某的工地上干活时,从二楼摔下地而死亡,获得死亡赔偿金25万元。方某死亡后,其父母为其出殡共支出各种费用3.5万元。之后,因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康某和方平将方火神、韩某诉至法院。
分歧
该案中方某的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应该如何分配?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包括丧葬费、抚养费在内,扣除这一部分后,其余部分属于遗产,应在各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是肇事者给予死者家属或者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不属于遗产,其分配原则为:扣除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外,按照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和依赖程度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配,不应平均分配。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弄清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遗产。遗产所应表现的财产权益在死者生前已经为死者合法所有,而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是发生在死者死亡之后,因此,死亡赔偿金不能认定为是遗产。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基于夫或妻死亡而获得的赔偿,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而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死亡赔偿金的取得源于法律的规定,它体现的是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对人身权的保护和对死者近亲属补偿的意义。
那么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方某死亡后获得赔偿金25万元,在扣除为方某所花丧葬费、必要抚养人生活费外,在方某的妻子、儿子、父母之间合理进行分割。分割时,应考虑上述人员的年龄、精神损害程度、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和生活关联程度及将来的生活保障等因素合理确定分配数额。本案中,方平和韩某为必要抚养人,方火神因系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员,不应认定为必要抚养人。本案中,在死亡赔偿金中扣除丧葬费3.5万元及上述人员生活费的剩余部分,结合上述应考虑的因素,康某、方平和韩某之间按比例分配数额为宜,不应平均分配。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方某和康某于2004年3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11月生育一儿子,取名方平。方火神(59岁,有固定工资收入)系方某之父,韩某(57岁)系方某之母。
2012年7月4日,方某在康某的工地上干活时,从二楼摔下地而死亡,获得死亡赔偿金25万元。方某死亡后,其父母为其出殡共支出各种费用3.5万元。之后,因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康某和方平将方火神、韩某诉至法院。
分歧
该案中方某的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应该如何分配?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包括丧葬费、抚养费在内,扣除这一部分后,其余部分属于遗产,应在各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是肇事者给予死者家属或者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不属于遗产,其分配原则为:扣除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外,按照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和依赖程度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配,不应平均分配。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弄清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遗产。遗产所应表现的财产权益在死者生前已经为死者合法所有,而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是发生在死者死亡之后,因此,死亡赔偿金不能认定为是遗产。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基于夫或妻死亡而获得的赔偿,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而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死亡赔偿金的取得源于法律的规定,它体现的是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对人身权的保护和对死者近亲属补偿的意义。
那么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方某死亡后获得赔偿金25万元,在扣除为方某所花丧葬费、必要抚养人生活费外,在方某的妻子、儿子、父母之间合理进行分割。分割时,应考虑上述人员的年龄、精神损害程度、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和生活关联程度及将来的生活保障等因素合理确定分配数额。本案中,方平和韩某为必要抚养人,方火神因系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员,不应认定为必要抚养人。本案中,在死亡赔偿金中扣除丧葬费3.5万元及上述人员生活费的剩余部分,结合上述应考虑的因素,康某、方平和韩某之间按比例分配数额为宜,不应平均分配。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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