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玩弄枪支走火死亡由谁担责
2014-05-05 08:53: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覃志宏
  【案情】

  2008年5至6月间,被告韦少民到废品收购店购买了一根细铁管,把打黄油用的钢条磨制后封住铁管的一端,制成砂枪发射装置,用火药安装在发射装置上作为底火,用胶布包扎发射装置,制成一支具有正常射击性能的长砂枪枪管,并把火药和钢珠灌入枪管内,留待使用。2009年11月19日12时许,被告韦少民的邻居陆参杰到韦少民家借用该枪支。陆参杰把枪管拿到家门口欲加装枪托,此时,陆参杰的胞弟陆航回到家里,见到枪管后就拿起来玩弄,不慎将枪管的发射装置撞击到地面引起击发,枪管射击的钢珠击中陆航的头面部,致陆航受伤倒地。韦少民听到枪响后赶到陆参杰家,见状即打电话向120求救,并与陆参杰一起随医护人员抬送陆航到田阳县人民医院抢救。陆航经抢救无效于同日下午死亡。经法医鉴定:陆航系因头部受到砂枪击伤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韦少民制造的枪管,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具有杀伤力的长砂枪的枪管。韦少民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另查明,被告韦少民分别于2009年11月20日、同年12月4日赔偿陆航亲属医药费、丧葬费共9000元。因原告陆航的亲属与被告韦少民、陆参杰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2223元。原告放弃要求陆参杰赔偿损失。(文中人物为化名)

  【分歧】

  陆航玩弄枪支走火死亡由谁担责,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韦少民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并将枪支借给陆航,造成陆航死亡的严重后果,故被告韦少民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韦少民非法制造枪支,造成陆航死亡有过错,被告陆参杰借用枪支,对枪支管理不善,造成陆航死亡也有过错,故被告韦少民与陆参杰应承担同等的民事赔偿责任;陆航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韦少民、陆参杰、陆航都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陆航应当知道枪支的危险性仍玩弄枪支,造成其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韦少民非法制造枪支,后又枪支借给他人,对陆航的死亡也有过错,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陆参杰对借来的枪支管理不善,对陆航的死亡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韦少民、陆参杰都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韦少民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后又将已填充有火药和钢珠的枪支借给他人,造成枪支走火致陆航死亡,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陆航玩弄枪支,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同时,陆航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枪支的危险性仍玩弄而造成自己死亡,陆航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陆参杰应当知道国家禁止私用枪支,且对借来的枪支管理不善,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对陆航的死亡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被告韦少民、陆参杰都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应由陆航自行承担本事故60%的责任,被告韦少民承担本事故20%的赔偿责任,被告陆参杰应承担本事故20%的赔偿责任。因原告放弃要求对陆参杰提出请求赔偿,应予以准许。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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