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院出台错案问责办法
2014-05-01 10:58: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费文彬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错案问责办法(试行)》。该《办法》的实施意味着广西法官如果办理了错案就要承担错案追究终身责任风险。
该《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对错案定义与确认、错案问责范围、途径和程序等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对十五种应认定为错案问责范围的情形,包括“故意篡改、伪造、毁弃、隐匿证据,导致裁判错误的;因重大过失,致使诉讼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规定在审理、执行中超过审限三个月以上的,等等”。五种不列为错案问责范围的情形,如“因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健全、不明确,致使在法律法规的理解上存在偏差的”以及十一种错案发现途径进行了全面规范;对错案认定程序进行了细致的步骤说明。
该《办法》还对七种情形的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详细的错案责任区分,其中对案件承办人、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成员、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分不同情况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对法院工作人员已经调离、辞职、退休,根据其承担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由错案认定法院将其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该《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对错案定义与确认、错案问责范围、途径和程序等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对十五种应认定为错案问责范围的情形,包括“故意篡改、伪造、毁弃、隐匿证据,导致裁判错误的;因重大过失,致使诉讼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规定在审理、执行中超过审限三个月以上的,等等”。五种不列为错案问责范围的情形,如“因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健全、不明确,致使在法律法规的理解上存在偏差的”以及十一种错案发现途径进行了全面规范;对错案认定程序进行了细致的步骤说明。
该《办法》还对七种情形的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详细的错案责任区分,其中对案件承办人、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成员、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分不同情况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对法院工作人员已经调离、辞职、退休,根据其承担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由错案认定法院将其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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