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承诺书放弃房屋产权 事后撤销未获支持
2014-04-25 14:19: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 作者:谢威利
重庆一女子恋爱期间向男友出具承诺书,承诺放弃对共有房产的权利,男友过世后,该女子声称该承诺属赠与,要求撤销。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其行为系放弃所有权,而非赠予,判令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陈媛新与王俊前于2002年相识并恋爱。2007年6月,两人以25.9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的一套商品房,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支付了7.8万余元首付款后,由王俊前每月支付按揭款。
2007年底,陈媛新向王俊前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因首付和按揭均由王俊前一个人支付,陈媛新自愿无条件放弃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利,并愿意在王俊前认为合适的时候无条件地配合王俊前办理过户、买卖、继承等手续。
2012年8月,王俊前突发死亡,未留下遗嘱。之后,王俊前的继承人找到陈媛新要求其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遭到拒绝。请求无果后,王俊前的继承人遂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陈媛新认为其出具的承诺书具有赠与合同的性质,属于可撤销合同,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涉案房屋产权证的权利人登记为陈媛新、王俊前,但陈媛新出具的承诺书表明了该房屋系由王俊前一人出资购买的事实,而且陈媛新也明确表示了放弃该房屋的所有权利,并愿意配合办理过户、买卖、继承等手续,该承诺系陈媛新行使个人权利的单方法律行为,即抛弃所有权,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益,属合法有效,遂判令陈媛新十日内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给王俊前的继承人。
一审宣判后,陈媛新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陈媛新向王俊前出具的承诺书不具有赠与合同的性质,不属于可撤销合同。陈媛新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承诺书系受他人引诱、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据此,重庆一中院于日前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陈媛新与王俊前于2002年相识并恋爱。2007年6月,两人以25.9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的一套商品房,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支付了7.8万余元首付款后,由王俊前每月支付按揭款。
2007年底,陈媛新向王俊前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因首付和按揭均由王俊前一个人支付,陈媛新自愿无条件放弃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利,并愿意在王俊前认为合适的时候无条件地配合王俊前办理过户、买卖、继承等手续。
2012年8月,王俊前突发死亡,未留下遗嘱。之后,王俊前的继承人找到陈媛新要求其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遭到拒绝。请求无果后,王俊前的继承人遂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陈媛新认为其出具的承诺书具有赠与合同的性质,属于可撤销合同,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涉案房屋产权证的权利人登记为陈媛新、王俊前,但陈媛新出具的承诺书表明了该房屋系由王俊前一人出资购买的事实,而且陈媛新也明确表示了放弃该房屋的所有权利,并愿意配合办理过户、买卖、继承等手续,该承诺系陈媛新行使个人权利的单方法律行为,即抛弃所有权,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益,属合法有效,遂判令陈媛新十日内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给王俊前的继承人。
一审宣判后,陈媛新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陈媛新向王俊前出具的承诺书不具有赠与合同的性质,不属于可撤销合同。陈媛新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承诺书系受他人引诱、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据此,重庆一中院于日前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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