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同案不同判”的成因及对策
2014-04-10 15:48:5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卢芬 万梦婉
  近些年来,人民法院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司法能力明显提升,司法形象逐步改善。但在廉洁司法、司法作风、执法办案等方面仍然存在着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薄弱环节,其中 “同案不同判”现象屡见不鲜,这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案不同判”是指对“同等情况不同对待”的具体概括和表述,具体指的是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同法院之间、不同庭室之间乃至不同法官之间,对一些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作出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

  一、“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原因

  一是法官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存在个体差异。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是明确的,但法官在对其理解上,则可能受不同知识框架、个体认知背景、经验和价值评价等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对法律文本理解上的差异。还有个别法官法律素养不高,对某些法律法规一知半解,甚至出现误解、曲解。

  二是在对同类案件的事实认定上存在差别。同一个基层法院内部对于同类案件的相似事实的认定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尺度,尤其是对于证据是否有效的认定、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伤害赔偿数额的认定上缺乏统一的认识,往往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意见,必然会导致同类案件结果上的差异。

  三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把握尺度不一。基于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法律赋予了法官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不同法官就会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形,按照法律、法规的精神在一定的范围内对没有具体规定的事项作出裁判,甚至还会出现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这种情形下也容易发生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四是舆论导向的原因。当今是网络信息不断普及与革新的时代,它给人们带来了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向现代社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这一信息知识化时代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日趋复杂繁重,案件审理难度日益加剧,然而,我国司法事业的发展始终要受社会环境、时代条件、法治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于是造成了当今法院和法官的审判独立性不强,司法活动经常受到内外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受到社会舆情的干扰和冲击,司法“说了不算”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在一些有较为社会影响的个案裁判尺度把握上,社会舆论导向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司法参谋作用,同案不同判问题由此可能产生。

  五是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干扰的原因。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极不平衡,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利益价值观念及经济管理模式明显滞后于发达地区,于是地区的本位主义思想,局部利益观念仍然在一些地区甚至在个别党政领导干部身上仍然存在,现实中,一些地方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为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受异地因素的影响,或不受“外来势力”的侵蚀,从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出发,对一些跨地区的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案件常以行政手段施以影响,使当地司法机关处于两难的境地,这样以来极有可能会导致经济纠纷案件的裁判趋向行政化,进而产生同案不同判。

  二、预防和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对策

  一是对法官进行专题知识培训。针对本院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对法官定期进行专题知识培训,提高正确认识和理解法律、法规的能力,以求对法律、法规理解上的一致性,对理解和应用上有分歧的问题统一认识。

  二是强化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职能。在法院内部以审委会为依托,对于本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类型的、认识不统一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形成具体的指导意见并定期予以发布,指导本院以后的审判实践活动。

  三是定期召开理论研讨会和专业审判经验交流会。在基层法院内部和不同法院之间定期召开理论研讨会和专业审判工作会议,就在理解和适用上不统一的法律问题以及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进行探讨,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以求同一法院和不同法院之间在这些法律问题适用上的统一。

  四是以典型案例指导司法人员的法律适用。对于在典型案件中出现的模糊的或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问题,报送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对下级法院或本院进行指导,以达到同一法律问题在同一地域的统一理解,从而做到同一类型案件在一定地域内的“同案同判”。

  五是正确处理和引导媒体舆论的监督。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推进,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社会各界对司法领域越发关注,各级媒体也加大了对司法案件的报道比重。媒体舆论的报道一方面实现了新闻报道的自由,满足了民众的知情权,保障了司法权的正当行使,促进法治建设的深入开展。另一方面,不恰当的媒体报道,则可能干扰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影响法官对案件的裁决。所以,必须处理好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关系,找到二者合适的平衡点,避免“媒体审判”的发生。一是提高法官职业道德。进一步提高法官的职业水平和能力,强化法官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职业责任感,维护司法权威。二是培育公民法律意识。通过审判公开等形式使民众了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等司法审判原则,通过主流网站上的大力宣传、开展新闻法治互动活动等,引导培育公众的法律意识,使公众更能理解司法审判,避免媒体舆论与法院审判的分歧。三是保证司法程序的公开性。除了依法不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外,都应当公开审理,允许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旁听,减少对新闻媒体报道的限制,使广大网友对案件的审理有更直接更客观的认识。四是完善法院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对于舆论比较关注的案件,新闻发言人除了在新闻发布会上对案件作出介绍外,也应当加强与媒体的日常联系,针对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阐述,使公众能够比较充分地了解案件的审理情况,减少猜测和不信任。

  六是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影响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是造成刑事审判“同案不同判”现象的重要原因,必须采取各种措施加以遏制。一是纠正认识偏差。正确认识和处理全局和局部,长远和眼前,办案和服务,坚持严肃执法和注重社会效果,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依法独立审判的关系,增强维护大局意识和维护社会统一的观念。二是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加强干警的思想、纪律、作风、廉政教育,努力造就一支素质高、业务精、思想好、适应强的审判队伍,正确对待领导的“指示”,杜绝关系案、人情案。三是强化监督管理。要把禁止搞地方保护主义作为一条铁的纪律纳入法院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严禁为维护本地区不正当利益而违法办案。

  三、结语

  再完美的制度也要以法官基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作为载体和保障,如果法官不能高度树立“同案同判”的思想意识、不能运用法律思维方法准确的认定法律事实、不能秉承公正平等的道德底线依法裁判,那么一切皆是空中楼阁,注定无法发挥实效,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也是纸上谈兵。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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