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不同判”的司法预防
2008-03-19 16:49: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林振通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以上法律规定表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是“同案同判”法理基础。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在有些法院(法官)还是或多或少存在,主要表现在:
1、在适用刑罚时出现随意性。同一法院对于相同情节犯罪案件,有的判处免刑,有的判处缓刑,有的判处实刑。
2、在认定抵押合同效力时出现不一致性。在房产抵押未办理登记时对抵押合同效力认定不一,同一法院有的认定抵押合同未成立,有的认定抵押合同未生效,有的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3、在担保合同无效需担责时的赔偿幅度掌握不统一。在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且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而且案件中过错大致相同的情况下,有的法院判决担保人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50%的赔偿责任,有的判决担保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有的判决担保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
4、在交通肇事双方负主次责任时对损害赔偿责任幅度掌握不一。对负主要责任的责任人有的法院判决承担总损失90%的赔偿责任,有的法院判决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同案不同判”现象损害法制统一及司法权威,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认可和信任程度下降。为了防止和克服“同案不同判”现象,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应采取以下预防对策:
1、加强法官宪法意识的培养和树立。首先法官在执法中应当落实司法为民思想;其次,法官应当树立权利制约的宪法意识;第三,法官应当贯彻审判公平的宪法原则 。
2、制定法律适用细则。“法律规定的数量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大小成反比;法律的模糊度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成正比;法律的精确度与法官自由裁量权成反比。” 因此,应尽 量通过详细的实体法规范来实现法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控制。在遵循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各种具体适用规则,从而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3、建立相关业务庭、审判组织之间法律观点协调机制,发挥审判长联席会议、疑难案件研讨等制度的作用,统一法律观点,统一裁判标准。
4、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统一司法尺度。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1、在适用刑罚时出现随意性。同一法院对于相同情节犯罪案件,有的判处免刑,有的判处缓刑,有的判处实刑。
2、在认定抵押合同效力时出现不一致性。在房产抵押未办理登记时对抵押合同效力认定不一,同一法院有的认定抵押合同未成立,有的认定抵押合同未生效,有的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3、在担保合同无效需担责时的赔偿幅度掌握不统一。在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且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而且案件中过错大致相同的情况下,有的法院判决担保人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50%的赔偿责任,有的判决担保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有的判决担保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
4、在交通肇事双方负主次责任时对损害赔偿责任幅度掌握不一。对负主要责任的责任人有的法院判决承担总损失90%的赔偿责任,有的法院判决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同案不同判”现象损害法制统一及司法权威,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认可和信任程度下降。为了防止和克服“同案不同判”现象,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应采取以下预防对策:
1、加强法官宪法意识的培养和树立。首先法官在执法中应当落实司法为民思想;其次,法官应当树立权利制约的宪法意识;第三,法官应当贯彻审判公平的宪法原则 。
2、制定法律适用细则。“法律规定的数量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大小成反比;法律的模糊度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成正比;法律的精确度与法官自由裁量权成反比。” 因此,应尽 量通过详细的实体法规范来实现法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控制。在遵循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各种具体适用规则,从而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3、建立相关业务庭、审判组织之间法律观点协调机制,发挥审判长联席会议、疑难案件研讨等制度的作用,统一法律观点,统一裁判标准。
4、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统一司法尺度。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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