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将车辆交给妻无证驾驶肇事交强险能否拒赔
2014-03-28 09:15: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甘万建 夏燕
  【案情】

  2013年9月12日15时许,被告李燕驾驶赣CBB560农用车由丰城康庄方向往丽村方向行驶,行至丰城市荷湖乡山青村时与横穿公路两岁半小女孩白麟芳发生刮擦,造成白麟芳摔倒,致其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燕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白麟芳及其家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李燕驾驶的农用车系被告辛鹏实际所有,该车在被告华群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李燕、辛鹏系夫妻关系。事故发生后,白麟芳近亲属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燕、辛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82494.75元,被告华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华群保险公司辩称驾驶人李燕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对本案丈夫辛鹏将车辆交给妻子李燕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能否拒赔,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后,保险公司应惩治无证驾驶这种不法交通行为,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交强险具有公益性质,更多倾向于受害人的权利保障。因此,当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此条文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赔偿责任为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法律”,《交强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据此,华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李燕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白麟芳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2、交强险赔偿确立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国家设立交强险的实质是要求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社会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关于保险公司的法定免责事由应该排除驾驶人过失的违法行为,限定在驾驶人故意的违法行为。加上交强险是责任保险,对车不对人,只要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赔偿条件,保险公司都应赔偿。

  综上,本案中被告李燕虽属无证驾驶,但被告华群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被告李燕造成白麟芳亲属的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被告华群保险公司在履行其赔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李燕追偿。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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