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无责赔偿并非无条件赔偿
2013-11-07 10:07: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应军 朱宝涛 童竹平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在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无责赔偿。但是不是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无责方的保险公司都要承担无责赔偿责任呢?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关于无责赔偿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2年10月23日,缪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交叉口处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吕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相撞,致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侧翻,车上货物砸到停在路边张某的小型轿车,轻型普通货车乘员宋某受伤。缪某的小型轿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吕某的轻型普通货车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座及商业三者险,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宋某为获得赔偿向法院起诉,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甲、乙两保险公司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后甲保险公司不服,以丙保险公司应当在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为由提起上诉。
对于丙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无责赔偿责任,有不同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无责的事故车辆与受害人发生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无责车辆的保险公司就应当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责赔偿虽名为“无责”,但并不是无条件赔偿。无责赔偿应当考虑一个最基本的要素:无责机动车是否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无责方机动车均应与受害人所乘坐车辆或财产损失车辆发生碰撞或接触,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或损坏财物实际产生了作用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碰撞”赔偿原则。因此,交强险无责赔偿是以损害结果与无责车辆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前提。
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来看,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宋某乘坐的货车没有发生接触,与宋某受到的人身损害无任何关系,故承保该车交强险的丙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无责赔偿责任,对甲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二审法院采信了第二种观点,判决无责机动车及其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10月23日,缪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交叉口处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吕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相撞,致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侧翻,车上货物砸到停在路边张某的小型轿车,轻型普通货车乘员宋某受伤。缪某的小型轿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吕某的轻型普通货车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座及商业三者险,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宋某为获得赔偿向法院起诉,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甲、乙两保险公司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后甲保险公司不服,以丙保险公司应当在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为由提起上诉。
对于丙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无责赔偿责任,有不同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无责的事故车辆与受害人发生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无责车辆的保险公司就应当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责赔偿虽名为“无责”,但并不是无条件赔偿。无责赔偿应当考虑一个最基本的要素:无责机动车是否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无责方机动车均应与受害人所乘坐车辆或财产损失车辆发生碰撞或接触,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或损坏财物实际产生了作用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碰撞”赔偿原则。因此,交强险无责赔偿是以损害结果与无责车辆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前提。
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来看,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宋某乘坐的货车没有发生接触,与宋某受到的人身损害无任何关系,故承保该车交强险的丙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无责赔偿责任,对甲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二审法院采信了第二种观点,判决无责机动车及其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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