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酿事故 保险公司仍要赔
2013-01-10 15:45:21
中国法院网讯 (卞广庆 祁兵) 行人在路上被车辆压伤左脚,肇事者系未成年人,且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以此为由不予赔偿被诉至法院。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等6500余元。
2011年11月22日晚6时30分许,原告周某在明光市二中路正常行走,年仅17岁的被告张某无证驾驶一辆雪佛兰轿车从原告身旁压伤原告左脚。被告张某哀求原告不要报警,随即开车将原告送到明光市人民医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300元。原告在明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1年11月24日,经诊断伤情为左脚踝关节内骨骨折,花去医疗费959.40元。原告出院后,又转到明光市康明外科门诊部继续治疗,行左踝关节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至2011年12月1日出院,花去医疗费4004.62元。肇事车辆系车主从宁波一建材公司购买,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致原告周某受伤,有条件报警而没有报警,张某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原告各项损失没有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故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保险公司辩称车辆在转移登记后,受让人没有向保险公司履行变更通知义务,且张某属无证驾驶,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该辩解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免责事由的法律规定,故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1年11月22日晚6时30分许,原告周某在明光市二中路正常行走,年仅17岁的被告张某无证驾驶一辆雪佛兰轿车从原告身旁压伤原告左脚。被告张某哀求原告不要报警,随即开车将原告送到明光市人民医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300元。原告在明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1年11月24日,经诊断伤情为左脚踝关节内骨骨折,花去医疗费959.40元。原告出院后,又转到明光市康明外科门诊部继续治疗,行左踝关节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至2011年12月1日出院,花去医疗费4004.62元。肇事车辆系车主从宁波一建材公司购买,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致原告周某受伤,有条件报警而没有报警,张某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原告各项损失没有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故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保险公司辩称车辆在转移登记后,受让人没有向保险公司履行变更通知义务,且张某属无证驾驶,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该辩解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免责事由的法律规定,故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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