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伪造虚假身份信息 骗贷330万元获刑
2014-03-18 16:00:54
中国法院网讯 (李广 路晶晶) 河南省林州市东姚镇的王某甲、王某乙通过虚构贷款理由和伪造担保人身份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330万元,3月17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该院首例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罪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王某甲犯骗取贷款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王某乙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负责策划,伙同被告人王某乙、李某某(已判决)以虚构的贷款理由,先后伪造了王某芳、王某华、赵某英为担保人员的公职身份证明,于2012年3月14日从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骗取贷款330万人民币,取得贷款后,王某甲用此款偿还了个人债务。2013年3月14日这笔贷款到期后,经东姚信用社多次催要,王某甲等人未按时归还。8月28日,王某甲、王某乙到林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所骗取贷款已经全部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二人均系自首,且已退还全部所骗贷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对两名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负责策划,伙同被告人王某乙、李某某(已判决)以虚构的贷款理由,先后伪造了王某芳、王某华、赵某英为担保人员的公职身份证明,于2012年3月14日从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骗取贷款330万人民币,取得贷款后,王某甲用此款偿还了个人债务。2013年3月14日这笔贷款到期后,经东姚信用社多次催要,王某甲等人未按时归还。8月28日,王某甲、王某乙到林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所骗取贷款已经全部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二人均系自首,且已退还全部所骗贷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对两名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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