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欠债将他人车辆开走 法院判返还车辆并赔偿
2014-03-18 15:19:07
中国法院网讯 魏女士因与李先生夫妇有经济纠纷,后魏女士将李先生车辆强行开走,后李先生为方便办事又租赁车辆一辆。李先生夫妇将魏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车辆并赔偿租赁车辆所产生的费用。3月18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
45岁的李先生和冯女士是夫妻,夫妻两人曾购买一辆起亚牌轿车,登记所有人为冯女士。李先生因经济紧张曾向魏女士借款。后魏女士与李先生之间因该借款产生纠纷。魏女士多次向李先生索要欠款,李先生称现在无力偿还。2013年9月21日上午,李先生开车到巩义市人民医院看病时,魏女士趁机将车强行开走。李先生随即向巩义市特巡警大队报案,后该大队以双方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为由未予立案处理。李先生与冯女士要求魏女士返还被扣车辆,被告不予返还,引起纠纷。自魏女士将车开走后,李先生租赁一辆帕萨特轿车,每日租金700元;称汽租赁帕萨特轿车是为了代替被扣车辆办事所用,并据此诉请魏女士赔偿租车损失。
魏女士称是因为李先生夫妇欠债不还,自己才会出此下策将其车辆强行开走。庭审中法官称欠债不还也是可通过诉讼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应以扣不是债务人的车来解决问题。
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魏女士以李先生、冯女士欠其钱为由,强行将李先生的轿车开走并占有不还,其行为侵害了李先生、冯女士的合法财产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李先生、冯女士作为被扣车辆所有权人要求返还起亚牌轿车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李先生、冯女士诉请的被扣车辆的损失,法院经调查郑州市四家汽车租赁公司,帕萨特轿车的平均日租金为412.5元。法院酌定为魏女士按每日租金400元的标准赔偿李先生、冯女士的租车损失。
因此,巩义法院判处魏女士返还李先生、冯女士所有的起亚牌轿车;赔偿李先生、冯女士从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其至返还被扣车辆之日按每日四百元计算的租车损失。
45岁的李先生和冯女士是夫妻,夫妻两人曾购买一辆起亚牌轿车,登记所有人为冯女士。李先生因经济紧张曾向魏女士借款。后魏女士与李先生之间因该借款产生纠纷。魏女士多次向李先生索要欠款,李先生称现在无力偿还。2013年9月21日上午,李先生开车到巩义市人民医院看病时,魏女士趁机将车强行开走。李先生随即向巩义市特巡警大队报案,后该大队以双方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为由未予立案处理。李先生与冯女士要求魏女士返还被扣车辆,被告不予返还,引起纠纷。自魏女士将车开走后,李先生租赁一辆帕萨特轿车,每日租金700元;称汽租赁帕萨特轿车是为了代替被扣车辆办事所用,并据此诉请魏女士赔偿租车损失。
魏女士称是因为李先生夫妇欠债不还,自己才会出此下策将其车辆强行开走。庭审中法官称欠债不还也是可通过诉讼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应以扣不是债务人的车来解决问题。
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魏女士以李先生、冯女士欠其钱为由,强行将李先生的轿车开走并占有不还,其行为侵害了李先生、冯女士的合法财产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李先生、冯女士作为被扣车辆所有权人要求返还起亚牌轿车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李先生、冯女士诉请的被扣车辆的损失,法院经调查郑州市四家汽车租赁公司,帕萨特轿车的平均日租金为412.5元。法院酌定为魏女士按每日租金400元的标准赔偿李先生、冯女士的租车损失。
因此,巩义法院判处魏女士返还李先生、冯女士所有的起亚牌轿车;赔偿李先生、冯女士从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其至返还被扣车辆之日按每日四百元计算的租车损失。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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