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基层法院人民陪审率低的原因及建议
2014-02-28 14:45:2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欧阳永利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化、是人民群众监督支持法院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律宣传和法治教育的重要形式。近年来,由于多方的努力,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的十分明显的成效。据2011-2013三年来的统计,我院普通程序的刑事、行政、民商事案件陪审率均达到100%,但是,实际参与陪审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只有5人,只占我院现有人民陪审员总数16人的31.25%。为什么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率这样低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经费补助有困难
在16位人民陪审员中乡(镇)、农村的人民陪审员有12人,占75%,县城区域内的人民陪审员有4人,占25%。如果院部到乡(镇)、农村进行巡回审理案件,就地要他们参审一天给予补助几十或佰来元钱是可以的。如果要求他们到院部来参加陪审,那么就要解决交通、误工、住宿、伙食等费用。从经费角度考虑,法院常常是通知县城区域内的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
二、多数是党委、政府部门的干部,是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主任
在16位人民陪审员中党委、政府部门干部有7人,占43.75%;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主任有7人,占43.75%;部分人民陪审员常常以工作繁忙而拒绝参与陪审。
三、陪审员所在单位领导不支持
有个别的单位领导,出于对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对本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认为是影响本职工作,有的干脆认为是不务正业,对陪审员参与陪审加以阻拦、限制。
四、陪审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有的人民陪审员也想多参与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陪审,但怕受到当事人或罪犯的报复而放弃参与陪审。
五、陪审员参与陪审意识不强
陪审员对陪审制度的意义作用了解不够,对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认识不清,在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所以不愿参与陪审。
六、文化程度偏低,难以履行职责;年龄偏轻,缺少社会阅历经验
在16位人民陪审员中具有专科文化程度的7人,占43.75%,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7人,占43.75%,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的2人,只占12.5%;50岁以下的13人(最低年龄23岁),占81.25%,50岁以上的3人,占18.75%。由于多数人民陪审员文化程度偏低,又没有得到相应的培训,也得不到法律及审判知识书籍的学习;由于多数人民陪审员年龄偏轻,缺少社会阅历经验,对参加陪审案件心中无数,即使参与陪审也无从说起,有畏惧感,所以就不愿参与陪审。
为了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与陪审案件率,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要制定人民陪审工作经费单独列项、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规定
建立经费保障标准定期调整机制,将人民陪审员的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由政府作为专项经费拨付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据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情况给予补助。
二、调整人民陪审员的群体结构比例
要改变以往只注重选党委和政府部门领导干部、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主任任人民陪审员,而忽视选任其他底层群体的现状。要充分考虑提高基层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等人员的比例。
三、要提高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1、学历及专业条件。人民陪审员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法律专业。
2、年龄条件。一般选任年龄在50岁左右的,这部分人有一定的社会阅历经验,因为人民法院的民商事案件,需要这样的调解能手,有了他们的参审,人民法院的调解、撤诉率会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3、性别条件。要增加女性人民陪审员的比例(我院现有的16位人民陪审员中只有4位女性,仅占25%)。特别是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女性陪审员发挥作用的空间更大,有了女性陪审员的参审,同样会提高人民法院案件的调解、撤诉率。
四、对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作出硬性规定
1、由上级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作出相关的规定,每月或每年参与陪审案件必须达到多少件。
2、上级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率列为对下级人民法院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并对人民法院三次以上通知,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不愿参与陪审的,提请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同时,每年度对积极参与案件陪审的人民陪审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加强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
要建立对人民陪审员培训的常态化机制。培训要注重实用性,除了法律知识的培训外,更应该注重庭审观摩,定期地组织人民陪审员观摩法官办案的全过程,学习驾驭庭审,分析案件的能力,从而增强人民陪审员的实践感知。
六、加大宣传力度
(一)要大力宣传人民陪审员法律制度
让全社会知道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原则要求。人民陪审员制度对司法权威起着重要的维护作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民众对司法监督的重要环节,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使法院的审案、办案等一系列工作在人民陪审员的参与、监督下进行,可提高人民法院执法的广泛性和透明性。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有效途径,人民陪审员可以协助法院宣传法律法规,以其特殊的身份指导、教育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完善法院的法制宣传工作,形成一个人人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局面。
(二)要大力宣传人民陪审员的先进事迹
对参与陪审案件先进事迹突出的人民陪审员,除了在人民法院系统的网络、报刊上大力宣传外,还要在全国有影响的网络、报刊上大力弘扬,让人民陪审员看到本身的工作得到社会的肯定,从而充分调动他们参与陪审案件的积极性。
总之,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想使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率低的现状真正得到改观,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大力支持。特别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扩大司法民主,推进法治建设,确保司法公正,在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实施“倍增计划”力争达20万人之时,更应该认真地总结经验,进一步地修改和完善现有的制度。我深信,只要我们敢于大胆的探索、创新,全社会的大力支持,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率低的问题一定得到改变。
(作者单位: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一、经费补助有困难
在16位人民陪审员中乡(镇)、农村的人民陪审员有12人,占75%,县城区域内的人民陪审员有4人,占25%。如果院部到乡(镇)、农村进行巡回审理案件,就地要他们参审一天给予补助几十或佰来元钱是可以的。如果要求他们到院部来参加陪审,那么就要解决交通、误工、住宿、伙食等费用。从经费角度考虑,法院常常是通知县城区域内的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
二、多数是党委、政府部门的干部,是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主任
在16位人民陪审员中党委、政府部门干部有7人,占43.75%;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主任有7人,占43.75%;部分人民陪审员常常以工作繁忙而拒绝参与陪审。
三、陪审员所在单位领导不支持
有个别的单位领导,出于对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对本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认为是影响本职工作,有的干脆认为是不务正业,对陪审员参与陪审加以阻拦、限制。
四、陪审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有的人民陪审员也想多参与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陪审,但怕受到当事人或罪犯的报复而放弃参与陪审。
五、陪审员参与陪审意识不强
陪审员对陪审制度的意义作用了解不够,对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认识不清,在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所以不愿参与陪审。
六、文化程度偏低,难以履行职责;年龄偏轻,缺少社会阅历经验
在16位人民陪审员中具有专科文化程度的7人,占43.75%,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7人,占43.75%,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的2人,只占12.5%;50岁以下的13人(最低年龄23岁),占81.25%,50岁以上的3人,占18.75%。由于多数人民陪审员文化程度偏低,又没有得到相应的培训,也得不到法律及审判知识书籍的学习;由于多数人民陪审员年龄偏轻,缺少社会阅历经验,对参加陪审案件心中无数,即使参与陪审也无从说起,有畏惧感,所以就不愿参与陪审。
为了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与陪审案件率,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要制定人民陪审工作经费单独列项、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规定
建立经费保障标准定期调整机制,将人民陪审员的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由政府作为专项经费拨付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据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情况给予补助。
二、调整人民陪审员的群体结构比例
要改变以往只注重选党委和政府部门领导干部、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主任任人民陪审员,而忽视选任其他底层群体的现状。要充分考虑提高基层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等人员的比例。
三、要提高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1、学历及专业条件。人民陪审员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法律专业。
2、年龄条件。一般选任年龄在50岁左右的,这部分人有一定的社会阅历经验,因为人民法院的民商事案件,需要这样的调解能手,有了他们的参审,人民法院的调解、撤诉率会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3、性别条件。要增加女性人民陪审员的比例(我院现有的16位人民陪审员中只有4位女性,仅占25%)。特别是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女性陪审员发挥作用的空间更大,有了女性陪审员的参审,同样会提高人民法院案件的调解、撤诉率。
四、对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作出硬性规定
1、由上级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作出相关的规定,每月或每年参与陪审案件必须达到多少件。
2、上级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率列为对下级人民法院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并对人民法院三次以上通知,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不愿参与陪审的,提请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同时,每年度对积极参与案件陪审的人民陪审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加强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
要建立对人民陪审员培训的常态化机制。培训要注重实用性,除了法律知识的培训外,更应该注重庭审观摩,定期地组织人民陪审员观摩法官办案的全过程,学习驾驭庭审,分析案件的能力,从而增强人民陪审员的实践感知。
六、加大宣传力度
(一)要大力宣传人民陪审员法律制度
让全社会知道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原则要求。人民陪审员制度对司法权威起着重要的维护作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民众对司法监督的重要环节,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使法院的审案、办案等一系列工作在人民陪审员的参与、监督下进行,可提高人民法院执法的广泛性和透明性。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有效途径,人民陪审员可以协助法院宣传法律法规,以其特殊的身份指导、教育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完善法院的法制宣传工作,形成一个人人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局面。
(二)要大力宣传人民陪审员的先进事迹
对参与陪审案件先进事迹突出的人民陪审员,除了在人民法院系统的网络、报刊上大力宣传外,还要在全国有影响的网络、报刊上大力弘扬,让人民陪审员看到本身的工作得到社会的肯定,从而充分调动他们参与陪审案件的积极性。
总之,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想使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率低的现状真正得到改观,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大力支持。特别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扩大司法民主,推进法治建设,确保司法公正,在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实施“倍增计划”力争达20万人之时,更应该认真地总结经验,进一步地修改和完善现有的制度。我深信,只要我们敢于大胆的探索、创新,全社会的大力支持,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率低的问题一定得到改变。
(作者单位: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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