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陵法院四步工作法助缓刑少年犯回归社会
2014-02-18 14:28: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北频道 | 作者:蔡蕾 宋峰
“虽然现在的工作和生活都比较艰苦,得到的报酬也不多,但我对生活充满了希望……”少年犯殷某近日在给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写的信中说。
殷某因盗窃罪被判处缓刑后,因为身边人的冷眼和工作难找曾一度产生悲观厌世的念头,承办法官发现此情况后反复找他谈话,鼓励其重拾生活的勇气,并多次走访当地居委会,帮其协调解决工作机会。正是一系列真诚的沟通和关爱,深深感化了殷某,使其在工作中认真努力,也对生活重新充满了信心。
近年来,西陵区法院在处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牢牢把握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诱因,探索出“四步工作法”,帮助适用非监禁刑的少年犯融入社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慎刑罚,依法积极适用非监禁刑。庭审前,法官先同未成年犯本人、家长或学校老师见面,深入了解其过去的家庭状况、个人表现、道德品行等,从而做到在庭前基本掌握被告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主观恶性程度及归案后的心理态度等。拟定判决时,对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害性均比较小的少年犯,一般判处缓刑,避免其受到其他罪犯的不良影响,并且在适用前,均到被告人所在的居委会、派出所和学校进行走访。
重挽救,尽力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在校学生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往往会被校方开除学籍,这容易使其产生被社会抛弃和排斥的感觉,很大程度上会削弱非监禁刑的适用效果,甚至可能导致其仇视社会并再次犯罪。为此,该院在做出裁判的同时,主动加强与学校的沟通,尽最大努力帮助其保留学籍,继续学业。同时,对生活中遇到困难和找工作存在问题的少年犯想方设法帮助解决,促使其重新走向社会。
多回访,定期沟通了解思想状况。在判决之后缓刑考验期间,该院坚持定期会同检察机关等单位对少年犯进行回访,定期考查监护、改造情况,了解其平时在校学习情况或在社区的日常表现,与学校教师、社区工作人员等共同鼓励其认真接受改造,并督促其家长认真履行监管义务。
用真情,感化教育使其重归社会。该院对判处刑罚的少年犯积极进行心理沟通,用真诚感化他们的心灵,鼓励他们积极改造,重新做人。在缓刑考验期届满合格后,充分肯定其在教育矫正和学习生活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嘱咐其珍惜自身努力和家人的殷切期望,鼓励其通过奉献社会实现人生价值。
殷某因盗窃罪被判处缓刑后,因为身边人的冷眼和工作难找曾一度产生悲观厌世的念头,承办法官发现此情况后反复找他谈话,鼓励其重拾生活的勇气,并多次走访当地居委会,帮其协调解决工作机会。正是一系列真诚的沟通和关爱,深深感化了殷某,使其在工作中认真努力,也对生活重新充满了信心。
近年来,西陵区法院在处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牢牢把握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诱因,探索出“四步工作法”,帮助适用非监禁刑的少年犯融入社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慎刑罚,依法积极适用非监禁刑。庭审前,法官先同未成年犯本人、家长或学校老师见面,深入了解其过去的家庭状况、个人表现、道德品行等,从而做到在庭前基本掌握被告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主观恶性程度及归案后的心理态度等。拟定判决时,对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害性均比较小的少年犯,一般判处缓刑,避免其受到其他罪犯的不良影响,并且在适用前,均到被告人所在的居委会、派出所和学校进行走访。
重挽救,尽力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在校学生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往往会被校方开除学籍,这容易使其产生被社会抛弃和排斥的感觉,很大程度上会削弱非监禁刑的适用效果,甚至可能导致其仇视社会并再次犯罪。为此,该院在做出裁判的同时,主动加强与学校的沟通,尽最大努力帮助其保留学籍,继续学业。同时,对生活中遇到困难和找工作存在问题的少年犯想方设法帮助解决,促使其重新走向社会。
多回访,定期沟通了解思想状况。在判决之后缓刑考验期间,该院坚持定期会同检察机关等单位对少年犯进行回访,定期考查监护、改造情况,了解其平时在校学习情况或在社区的日常表现,与学校教师、社区工作人员等共同鼓励其认真接受改造,并督促其家长认真履行监管义务。
用真情,感化教育使其重归社会。该院对判处刑罚的少年犯积极进行心理沟通,用真诚感化他们的心灵,鼓励他们积极改造,重新做人。在缓刑考验期届满合格后,充分肯定其在教育矫正和学习生活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嘱咐其珍惜自身努力和家人的殷切期望,鼓励其通过奉献社会实现人生价值。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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