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家外出未关进水阀 水管破裂担大额水费
2014-02-17 16:00:52
     中国法院网讯 (金龙 清寒)  村民举家外出探亲数月,家中水管破裂产生大额水费,这笔损失该由谁担?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供用水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外出忘关进水阀门的房主全额清偿该笔水费。

  现年58岁的赵元(化名)系该县某村村民。2012年11月至去年10月底,其夫妻俩同去外省儿子家探亲,家中长期无人用自来水。没料想,去年11月他返家后,自来水厂持2050元水费欠账单向其催收水费。老赵夫妻在家时每月使用饮用水才几块钱,面对这巨额水费,他当然拒交。

  去年底,该县某自来水厂经多次催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老赵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支付一年间累计拖欠的2050元水费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涉案自来水厂与赵元所在村委会签订《供用水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接受自来水厂委托,负责本村的水费收取并及时转交厂方,有义务定期查勘并保证村内管道畅通,如发现漏水应及时维修,并承担漏水损失;供水管道的管理权限分配为:主管道归供水方负责;村内管道归村委负责。村内管道如遇损坏,由村委负责向侵权行为人索赔。

  庭审中,老赵辨称:这笔水费系其外出期间家中输水管道出故障产生,水管故障不知何因造成,但应由水厂管理员负责修复,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经现场勘查发现,输水管道自西向东流经赵家,赵家水表位于其西院墙外,水表西侧有一阀门,漏水处在水表东侧通往赵家的水管上。

  原告主张老赵离家不关进水阀存在管理不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担责。

  老赵自认其离家时未关水阀,水管漏水后村邻帮关水阀,但辩解水管漏水是水厂管理员的责任。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老赵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辩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实际履行了《供用水合同》,被告欠交水费2050元,由被告无异议的水费收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对该欠款应予及时支付。被告辩解水管漏水是水厂管理员的责任,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遂依法判决赵元限期支付原告水费205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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