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避执行离家两年多 司法拘留促还款
2014-02-12 14:34:35
中国法院网讯 (黄金宏 周毅) “两年了,我的伤总算有个交代了,谢谢几位法官!”2月10日,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执结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申请人赵某诚恳的说。
2011年底,赵某因损害甘蔗被王某用石块击伤。该案经审理,法院判决王某赔偿赵某各项损失7410.56元,限十日内付清。但履行期限届满后,王某并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王某外出打工以逃避执行,该案也因被执行人王某外逃、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直至今年王某才回家过年,得到消息后,执行局干警准备到王某家执行,但在半路,王某听到风声后已逃之夭夭。后来经过多方努力,执行局干警才找到王某。
由于王某多次规避法院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云南省富宁县法院于2014年2月8决定对被执行人王某拘留十五日。被送交拘留所后,王某认识到了规避执行的后果严重性,主动承认错误,并通过打电话多方筹措执行款。2月10日,王某的亲属将执行款交到执行局,法院也于收款当日将执行款交给申请人赵某。因王某承认错误并积极履行义务,法院决定提前解除对他的司法拘留。
2011年底,赵某因损害甘蔗被王某用石块击伤。该案经审理,法院判决王某赔偿赵某各项损失7410.56元,限十日内付清。但履行期限届满后,王某并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王某外出打工以逃避执行,该案也因被执行人王某外逃、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直至今年王某才回家过年,得到消息后,执行局干警准备到王某家执行,但在半路,王某听到风声后已逃之夭夭。后来经过多方努力,执行局干警才找到王某。
由于王某多次规避法院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云南省富宁县法院于2014年2月8决定对被执行人王某拘留十五日。被送交拘留所后,王某认识到了规避执行的后果严重性,主动承认错误,并通过打电话多方筹措执行款。2月10日,王某的亲属将执行款交到执行局,法院也于收款当日将执行款交给申请人赵某。因王某承认错误并积极履行义务,法院决定提前解除对他的司法拘留。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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