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支付按揭款 开发商行使追偿权获支持
2014-01-26 14:30:31
     中国法院网讯 (毛伟)  业主购买房屋后不支付按揭款,开发商垫付后向法院申请行使追偿权。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追偿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李美仙支付原告江西福鑫房产公司代付的按揭款2.1万余元及其利息。

  2009年10月,李美仙与江西福鑫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其开发的铅山县天赐家园小区商品房一套。李美仙支付了首付款,剩余房款20万元在银行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福鑫房产公司对该笔贷款进行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放款,李美仙未按时还款。截止到2013年5月31日,李美仙未还款项达到2.1万余元。银行根据担保合同从福鑫房产公司账户上扣划了李美仙拖欠的2.1万余元。为追偿该笔款项,福鑫房产公司将李美仙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银行方依约向被告李美仙发放了贷款,被告李美仙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由于被告李美仙未能按时归还贷款,导致了原告江西福鑫房产公司履行了担保责任的付款义务,造成了原告利益受损,原告有权对被告李美仙进行追偿。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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