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宰生猪喂食毒物 男子无视食品安全受刑罚
2014-01-15 16:07:11
     中国法院网讯 (宋国强)  被告人付某收购生猪12头,给生猪注水并注射药物后送到屠宰场去屠宰,然后销售到各个农贸市场,后经群众举报,检测出送宰生猪含有沙丁胺醇(瘦肉精的一种)。1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3年2月28日,被告人付某以销售为目的收购生猪12头,先喂食一小包白色结晶性粉末药物后接着用水管给猪灌了十多斤自来水,之后拉到屠宰场去屠宰。后经河南省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检疫,付某送宰生猪含有沙丁胺醇。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在销售的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付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注:沙丁胺醇为白色结晶性粉末,无臭,几乎无味,在现代猪肉养殖中被用作“瘦肉精”,用以提高生猪的瘦肉产量。不法分子常常为增加生猪分量而不过早排泄使用沙丁胺醇进行保水,牟取不义之财。从2002年始,《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明确规定将沙丁胺醇、盐酸沙丁胺醇列为养殖行业违禁药物,不得在畜禽养殖中添加。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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