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首例以强奸罪定罪处刑的嫖宿幼女案宣判
2014-01-07 15:38:54
     中国法院网讯 (林惠卿 黄秋龙 卢岳平)  2014年1月6日,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明知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犯罪案件,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五年,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这是在2013年10月23日两高、两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后,云霄法院宣判的首起以强奸罪判处嫖宿幼女的案件,也是福建省首例该类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间,被告人周某在明知小华(化名)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情况下,在自己家里,以金钱为诱饵诱使小华与其发生性关系。几天后,被告人周某以金钱为诱饵,打电话叫小华到其厝内卖淫,并叫来两名嫖客。嫖客尚未到达之前,被告人周某先与小华发生性关系一次。后被告人周某又多次以金钱为诱饵,引诱小华卖淫。

  2012年7月,李某(另案处理)打电话将小华叫到其家里,并招来被告人黄某。被告人黄某在明知小华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以支付金钱的方式诱使小华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被告人周某、黄某及同案人李某等人对被害人小华的侵害,被害人小华在案发后经厦门市仙岳医院诊断,患有轻度抑郁症状、中度焦虑症状。

  云霄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多次引诱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另外,被告人周某两次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以金钱为诱饵,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法应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强奸罪追究被告人周某的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以强奸罪追究被告人黄某的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周某、黄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确有悔罪表现,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并能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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