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职务之便自改劳动合同 索18万年终奖被驳
2014-01-06 10:46:01
     中国法院网讯  一总经理助理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在离职后,依据协议内容,向原单位索要18万元年终奖金。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该劳动合同补偿协议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牛某于2011年9月1日至被告某加拿大全资外资公司工作,因与当时的总经理贺某关系密切,被任命为总经理助理兼人事部经理。牛某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牛某的月工资标准为税前8200元。

  被告作为加拿大全资的外资公司,全部董事会人员都在加拿大,对于国内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不放心,于是,公司将营业执照、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法人名章等,都寄存在一家加拿大律师事务所的北京代表处,公司的所有用章情况,都要用加拿大律所的律师进行监管,在律师与公司在加拿大的董事会确认后,才允许使用公司公章,并且要登记造册,由用章人签字。

  原告牛某的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将公司各部门的文件统一送到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的监管下进行盖章。每次用章后,原告都在用章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工作三个月后,公司总经理贺某就向牛某发放了年底奖金9万余元。这笔奖金,贺某在发放之前,向公司董事会进行了请示,但公司董事会并没有正面回答贺某的请求。然而,贺某还是让财务部向牛某的账户里打入了93000元。

  2012年5月,贺某被公司的董事会免职,同时,董事会也要求牛某对手头工作进行交接。牛某交接后,就到医院开了张假条,以生病为由不再到公司报到。

  公司再向牛某发了几个月病假工资后,向牛某提出协商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表示愿意向牛某给付相当于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资数额的5倍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牛某最初同意了这个解决方案,却在签字之前临时反悔,额外向公司要求18万元的年终奖金。最终,双方没有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达成一致意见。

  牛某起诉到法院后,当庭出示了一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用以证明公司应向自己支付年度奖金180000元。对此,公司出具了由原告签字确认的、由律师事务所监管的用章登记表,该登记表中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11年9月21止,从来没有记录被告公司的公章曾经用于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最终,因为这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上的公章的加盖,不符合被告公司的管理模式,法院认定牛某对该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的取得不具有合法性,驳回了牛某对于年度奖金180000元的诉讼请求,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公司给付牛某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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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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