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存在的空白及分析
2013-12-13 15:05: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正玲
  关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问题,在我国属于立法空白,全国人大对此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作出司法解释。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法院根据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裁判,各地、各法院认定标准都不统一,既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又影响法院公正的形象,也不利于当事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用于公益事业建设,公路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建设、厂房建设也不断增多。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尤其是涉及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问题引发各类矛盾,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导致处理难度大,引发群体性闹事、申诉,上访,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因此,制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相关法律迫在眉睫。

  目前法院处理相关案件中有的采用户口原则,只要户口在该村(组),就享有该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也有的法院处理此类案件以事实主义为原则,认为只要是长期在本村(组)生活,就应当享有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权。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两种原则各有优点,但也各有弊病。户籍并不能完全反映人口的客观生活和居住地,要综合考虑该人口的实际长期居住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兼顾两种原则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对于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主要涉及几类典型人群。

  1、关于出嫁女和入赘男的身份认定

  出嫁女中有部分人户口尚未从原集体迁出,但其实际生活地在男方家,未在原村承担义务,故不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不应分配土地补偿款;但其嫁入的集体认为应以户籍为标准,既然户籍没有迁入,就不应当享有分配权。对于上述情况,本文认为,出嫁女户口尚未从原集体迁出,本人不在户口所在村生活的,这类群体已经没有履行户籍所在村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她们在原村集体就不应当享受征地补偿费用。如果外嫁女户口未迁出,且仍在原村集体生活,履行所在村各项义务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

  对于入赘男(俗称上门女婿)的身份认定,和外嫁女的情况比较相似,可以比照上述做法进行。

  2、关于大、中专学生的身份认定

  这类人群在校期间主要费用还是依靠家庭提供,因此还是依赖原籍所在地的收入为生活基础,所以应享有原户籍所在地村民的同等待遇。对已经就业的毕业生,他们已经有了固定的收入来源,不再以原籍土地收入作为生活保障,不管户籍是否在原户籍地,均可以不予分配。

  3、关于新生儿童及收养儿童的身份认定

  由于其父母都是集体组织成员,他们的生活保障很大程度上依赖被征收的土地,因此他们应当享有集体成员身份参与分配。

  对于村民收养的子女,只要严格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当地政府对合法收养关系应予认定,也应当享有集体成员身份参与分配。

  4、关于超生子女的身份认定

  作为集体成员生育的子女,一经出生就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集体成员。不能因为是超生子女就剥夺其集体成员的资格,对这部分群体应当按集体成员对待。

  5、关于服役军人及复转军人身份认定

  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1条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因此义务兵服役期间并不丧失原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在部队已提干的军人和志愿兵,由于其已经享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因此不再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对于复转后回原籍务农的军人,应当给予集体成员身份并按村民待遇参与分配。

  6、对丧偶和离婚妇女成员资格的认定。

  丧偶和离婚的妇女,回娘家或外地居住生活的,不管户籍是否在原配偶一方,均不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若丧偶和离婚的妇女,继续在原村集体居住生活的,享受村民同等待遇。

  7、对服刑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

  村民因刑事犯罪被判处较长刑期入狱服刑,丧失了人身自由权利乃至政治权利,但并不因此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即民事权利能力,应依法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

  8、对“爬户口”即“空挂户”成员资格的认定。

  这里讲的“爬户口”或“空挂户”,是指为了上学或工作、务农的方便,将户口登记在亲戚的户籍上的情形。因这类人未在该村集体承担实际的义务,也未在该村居住生活,不能享受征地补偿款分配权。

  综合上述几类特殊人员可以看出,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的义务,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三农问题是我国目前工作重中之重,而土地问题又是三农问题之首。由于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制度不健全,土地更是成为了农民基本生活的保障。土地被征收后,失地农民只能靠征地补偿款暂时生活,因此,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急待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本文提出上述观点仅供参考。

  (作者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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