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在养老院发病被耽搁后死亡 家属酌情获赔
2013-12-12 16:31:18
中国法院网讯 (富心振) 八旬老翁入住养老院发急病,养老院并未按照紧急情况下先转院后通知的约定切实履行,延误病人的抢救时间造成死亡后果,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养老院应赔偿八旬老翁家属2万余元。
2011年11月13日,邓老先生及家属与浦东一家养老院签订《上海市养老机构入住协议书》,约定养老院为邓老先生提供全护理级护理,每月护理费等计2835元。同时还约定,邓老先生在住院期间发生疾病变化,养老院可根据邓老先生认可的附件《告知书》和《意见书》中所选择的条款决定是否送医院救治及处理的相关事宜。《协议书》签订后,邓老先生入住该养老院。
2012年11月28日凌晨1时许,邓老先生出现恶心、呕吐及腹泻症状,后出现呼吸急促、心律不齐等症状,期间值班医生查看病情后给邓老先生服用一些药片。凌晨4时许,养老院工作人员拨打电话通知家属,家属到达后,工作人员再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车将邓老先生送至医院救治。次月4日,邓老先生由于病情危重,经抢救无效而死亡。2013年6月,邓老先生家属提起诉讼。
邓老先生家属认为,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养老院在邓老先生病情紧急时应先转院后通知家属,然而,养老院并未按约先行转院,构成违约,故要求法院判令养老院支付家属死亡赔偿金10万余元。
养老院则认为,根据医学死亡证明,邓老先生死亡原因是代谢性肝中毒和肺部感染,就诊时的治疗方法是其家属与医院协商决定的,导致邓老先生死亡的原因不是养老院造成的,其也未构成违约,故不同意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邓老先生发病当天,养老院值班医生的诊断记录十分概括,并未随时记录,无法准确反映病情发展情况及诊治过程,对此养老院存在服务瑕疵;而当养老院发现邓老先生病情紧急的情况之下,未按照紧急情况下先转院后通知的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先通知了邓老先生家属并在家属到场后才拨打120急救电话,客观上影响了邓老先生得到医院救治的及时性,其行为显然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结合养老院的违约程度及违约后果,法院酌定养老院应向邓老先生家属赔偿2万余元。
2011年11月13日,邓老先生及家属与浦东一家养老院签订《上海市养老机构入住协议书》,约定养老院为邓老先生提供全护理级护理,每月护理费等计2835元。同时还约定,邓老先生在住院期间发生疾病变化,养老院可根据邓老先生认可的附件《告知书》和《意见书》中所选择的条款决定是否送医院救治及处理的相关事宜。《协议书》签订后,邓老先生入住该养老院。
2012年11月28日凌晨1时许,邓老先生出现恶心、呕吐及腹泻症状,后出现呼吸急促、心律不齐等症状,期间值班医生查看病情后给邓老先生服用一些药片。凌晨4时许,养老院工作人员拨打电话通知家属,家属到达后,工作人员再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车将邓老先生送至医院救治。次月4日,邓老先生由于病情危重,经抢救无效而死亡。2013年6月,邓老先生家属提起诉讼。
邓老先生家属认为,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养老院在邓老先生病情紧急时应先转院后通知家属,然而,养老院并未按约先行转院,构成违约,故要求法院判令养老院支付家属死亡赔偿金10万余元。
养老院则认为,根据医学死亡证明,邓老先生死亡原因是代谢性肝中毒和肺部感染,就诊时的治疗方法是其家属与医院协商决定的,导致邓老先生死亡的原因不是养老院造成的,其也未构成违约,故不同意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邓老先生发病当天,养老院值班医生的诊断记录十分概括,并未随时记录,无法准确反映病情发展情况及诊治过程,对此养老院存在服务瑕疵;而当养老院发现邓老先生病情紧急的情况之下,未按照紧急情况下先转院后通知的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先通知了邓老先生家属并在家属到场后才拨打120急救电话,客观上影响了邓老先生得到医院救治的及时性,其行为显然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结合养老院的违约程度及违约后果,法院酌定养老院应向邓老先生家属赔偿2万余元。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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