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信用卡购车 多次被催收不还获刑罚
2013-12-12 09:52:30
中国法院网讯 (梁绍萍) 随着消费理念的渐渐转变,信用卡被广泛使用。但信用卡的使用就如一把“双刃剑”,如果使用恰当,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诸多的便捷,但若使用不当,便会给自己带来麻烦,甚至是牢狱之灾。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信用卡诈骗案。
被告人覃明2012年底在钦州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用该卡刷卡消费了人民币106000元,购买了一辆海马牌汽车。被告人覃明购得汽车后,并没有按照与银行签订的协议偿还分期款项。银行通过发送短信通知、邮寄挂号信、电话通知以及上门催收等方式催促被告人覃明归还欠款,但被告人覃明均未予理会。2013年4月,被告人覃明将汽车抵押给一寄卖行,得现金人民币30000元,但却未去偿还银行欠款。2013年9月13日,被告人覃明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消费,用抵押物变现抽逃资金,逃避银行催收,拒不归还透支消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遂判处被告人覃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一万元以上,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即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另外,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消费时,应对信用卡的使用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在进行刷卡消费时,应讲究诚实信用原则,按时归还欠款。(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被告人覃明2012年底在钦州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用该卡刷卡消费了人民币106000元,购买了一辆海马牌汽车。被告人覃明购得汽车后,并没有按照与银行签订的协议偿还分期款项。银行通过发送短信通知、邮寄挂号信、电话通知以及上门催收等方式催促被告人覃明归还欠款,但被告人覃明均未予理会。2013年4月,被告人覃明将汽车抵押给一寄卖行,得现金人民币30000元,但却未去偿还银行欠款。2013年9月13日,被告人覃明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消费,用抵押物变现抽逃资金,逃避银行催收,拒不归还透支消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遂判处被告人覃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一万元以上,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即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另外,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消费时,应对信用卡的使用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在进行刷卡消费时,应讲究诚实信用原则,按时归还欠款。(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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