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任何一方不能免除监护责任
2013-12-12 09:50: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宗亮 吴晓玲
  【案情】

  姜鹏4岁时,父母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而闹离婚了,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姜鹏由父亲姜胜意抚养。多年来,姜胜意外出打工,姜鹏实际上是与年迈的爷爷、奶奶相依为命。之后,姜鹏的母亲章金萍再婚,姜鹏的父亲从不管他,母亲也从不来看他。11岁时,爷爷、奶奶先后去世,姜鹏便和父亲在一起生活,父亲经常打骂他,后来还将其赶出家门,不管不问。姜鹏无家可归,四处流浪,沾染了许多恶习,最终因盗窃被送到某工读学校学习。姜鹏没有生活来源,其父母一次没有来看过他,更不要说给其生活费了。2012年3月,在当地村委会和律师的帮助下,姜鹏将其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父母支付生活抚养费。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问题。父母离婚后均对子女拒不抚养,如何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子女拥有监护权,但这并非是义务。因此,父母是否对自己的子女进行抚养监护属于自己的事情,任何人无权干涉。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负有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必须依法履行此项规定,不履行义务或者侵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将会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姜鹏可以要求父母支付生活抚养费用,直到其长大成人。

  【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的法律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必须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加以监督和保护。”具体而言,依照《民法通则》、《婚姻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发》、《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父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1)首先从物质上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父母必须从物质上、经济上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养育和照料,使子女身体能够健康成长,这是最重要的监护职责和义务;(2)保证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父母不得阻碍适龄子女入学或迫使其中途辍学;(3)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管理。通过全方位的教育引导未成年子女养成良好的品质,使他们在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都能得到健康发展。在加强教育的同时,也应加强管理,密切关注未成年子女的行为,防止他们作出与年龄不符的不良行为;(4)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护子女的人身权、财产权、继承权不受侵害以及不得允许或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订立婚约等方面;(5)代理未成年子女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可见作为监护人,父母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不能想履行就履行,不想履行就不履行。如果父母不依法履行上述职责和义务或者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如派出所、村委会、父母所在单位等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本案中,姜鹏的父母离异后,姜鹏随父亲生活,但实际上是与年迈的爷爷、奶奶相依为命。爷爷、奶奶先后去世后,姜鹏的父亲却没有尽到抚养教育义务,经常打骂他并将其赶出家门,致使他离家出走在外流浪,并染上一些不良习惯。姜鹏的母亲也没有对他履行过相应的监护责任,既没有给过生活费也没有关心过他的生活和学习情况。姜鹏上之所以染上了许多不良行为,其父母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他们能够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义务和教育职责,姜鹏就不会在外流浪,更不会染上许多不良习气,其生理、心理都将健康正常地发展。本案中,未成年人姜鹏所在地的村委会和有关部门,帮助他把不履行监护和抚养义务的父母告上法庭是十分正确的。姜鹏的父母应当支付姜鹏生活教育等费用,直至其长大成人。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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