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对已被劳教又因同一违法事实被捕入刑的处罚
2013-12-02 10:44: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萍乡频道 | 作者:彭琴
  从2012年1月份到2013年10月份,芦溪法院受理的涉及已被劳教人员因同一违法行为或违法事实(一事)被逮捕入刑的案件3件,涉案人员24人。这种案件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一案涉案人员多,社会影响力大。

  第二,多数为“旧案”,这种案件主要是先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劳动教养,而后劳动教养期满而释放,几年后因种种原因又被公安机关立案入刑。

  第三,被告人多数以为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被处理。因公安机关已对其作出劳动教养,而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事不再罚”深入民心,多数涉案人员都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法事实已被处理,从而导致很多被告人错失自首的机会。

  这类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存在一个严重的问题,即多数被告人不知道自己还有违法行为或违法事实未处理,并一直遵纪守法的生活,且很多被告人已为人夫、为人父,而公安的再次立案侦查多数直接进行逮捕,剥夺了被告人的自首权利。

  这类案件的不善处理将产生严重的社会效果。首先,因这类案件多数为“旧案”,多数被告人当时可能年少不知事,而公安机关以“一事”立案时其已成家生子,如被告人判处实刑将严重的威胁了一家的幸福及数家幸福。其次,多数被告人并无其他的减刑情节,而这类案件适用法律可能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以“一事”入刑,因被告人不知,直接剥夺了被告人自首的机会,从而使得被告人缺乏减轻情节,而如果法院对其判处实刑将加深社会对法院的偏见,严重的危害司法公信力,及政府的形象。

  对这类案件的处理需注重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但因被告人无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从而导致法院在统一时出现两难的情况,或注重社会效果或注重法律效果。因此笔者建议对这类案件的被告人,是否可以经相关部门出示相关证据,证实其经劳教后安分守己,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对这类人员适用减轻处罚作出规定。

  (作者单位: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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